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判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6种情形: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克大麻油相当于0.01克海洛因
1克大麻脂相当于0.005克海洛因
1克大麻叶相当于0.0003克海洛因
1克大麻烟相当于0.0003克海洛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大麻类毒品:
对于含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等天然大麻素类成分的毒品,应当根据其外形特征分别表述为大麻叶、大麻脂、大麻油或者大麻烟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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