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4月28日10:43:18指导案例5阅读模式
前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更是守护创新成果、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实防线。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是传递司法导向、深化普法宣传、凝聚保护合力的重要载体。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广州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向全社会传递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信号,彰显人民法院坚定守护创新发展的决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领域,兼具典型性、警示性与指导性,既清晰划定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边界,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统一裁判尺度,又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守法经营,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坚持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大局。2025年1月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二审案件1017件,对920余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形成强大司法威慑,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持续推进“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建设,聚焦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精准破解审判难题,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强化司法服务供给,加强与行政部门联动,完善协同保护机制,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01
搭售侵权游戏软件案——朱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在广州市某地组装游戏机并销售。朱某某在未经某株式会社、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下载上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某皇”“某某弹头”“某魂”“某某兄弟”“大某刚”“某某机车”“高某夫”“某某世界”“某某连珠”“某某小子”等多款热门游戏并拷贝进内存卡,后聘请员工,将上述内存卡安装在摇杆游戏机主板内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经审计,案发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带有侵权游戏的游戏机主板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是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宣判后,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经营者在销售游戏机时搭热门游戏软件“便车”,误认为这是一种合法的经营策略,殊不知此种行为存在严重的侵权风险。本案判决重申了游戏软件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将游戏软件提供给他人,属于侵犯著作权复制、发行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该案为行业从业者澄清认识误区,划定行为边界,敲响了警钟,对督促从业人员合规经营,规范游戏产业良性竞争具有价值导向意义。
02
假冒儿童洗护用品注册商标案——吴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始,被告人吴某、黄某甲合谋生产假冒“Bxxx”,“Cxxxx”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吴某负责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并提供样板、防伪码等给黄某甲;黄某甲则负责采购原料、包材后生产并发货。经统计,从2024年1月至案发,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已近400万元。此外,被告人黄某乙明知吴某销售的是假冒“Bxxx”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仍通过线上平台联系吴某拿货,通过自己的网络店铺进行销售,由吴某、黄某甲代发货给买家,销售金额近50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黄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在案证据,同时考虑到吴某、黄某甲假冒的“Bxxx”洗发露、沐浴露等属于儿童洗护用品,该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并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以严惩。遂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对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对黄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儿童皮肤的生理特征是皮肤薄、屏障弱、吸收率高、免疫敏感,极易受到不合格洗护用品损害,因此国家对儿童洗护用品的配方设计、原料筛选、生产过程、安全评估及标签标识等环节均有着比一般洗护用品更为严格的标准和监管,以更好保障儿童群体的健康。在该案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非法经营数额、侵权产品的受众群体、潜在的产品风险,综合考量,精确评价涉商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依法从重判处,传递出净化行业环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底线的清晰司法立场。
03
假冒著名品牌注册商标案——魏某某、曾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广州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注册“好某康”商标,核定使用于牙膏等商品。被告人魏某某及同案人曾某泉(另案处理)曾任职于相关关联企业,后与被告人曾某甲三人经预谋,自2020年10月起,由曾某泉提供伪造授权材料,魏某某联系工厂生产假冒“好某康”注册商标的牙膏,运至外市后由魏某某、曾某甲分别租赁仓库存放。曾某乙、曾某甲通过相关公司将假冒牙膏销往各地,魏某某亦对外销售假冒牙膏,累计销售金额及货值金额达三十余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曾某甲相互预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生产、销售假冒“好某康”注册商标的牙膏,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魏某某情节严重,曾某甲情节特别严重。结合被告人魏某某、曾某甲的犯罪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判决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宣判后,曾某甲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好某康”系广州市著名商标,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是广州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核心资产,承载企业口碑,也是区分商品来源、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载体。牙膏系日常直接接触人体的产品。本案被告人魏某某、曾某甲长期实施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牙膏的行为,严重侵犯商标权人权利的同时,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判决明确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品牌护城河”的核心价值,彰显了对著名商标的严格保护,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传递严厉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警示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后果,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04
品牌经销商隐蔽侵权案——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顶某公司从事定制衣柜及配套家具、全屋整装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享有“顶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人邵某某为顶某公司全屋定制经销商。被告人邵某某以顶某公司经销商名义与某林公司就定制“顶某”全屋家具协商一致,合同金额为60万元(含税费、运费、安装费等)。某林公司按照约定先行支付30万元货款后,邵某某并未向顶某公司下单,而是另向某特公司定制相应家具板材及配件,定制总价28万元。某特公司依约完成大部分家具制作后,邵某某未经顶某公司许可,要求某特公司使用带有“顶某”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对上述家具二次包装交付某林公司。

经鉴别,某林公司收到的全屋定制产品均为仿冒产品。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邵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在案的聊天记录、合同文本、合同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对邵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邵某某擅自使用其他品牌板材冒充“顶某”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一审定罪准确。因现有证据未能查实本案的税费、安装费、双方约定非顶某品牌的产品金额等,导致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可能分别在50万元、30万元以下,按照二审期间开始施行的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本案属于“情节严重”,遂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家具品牌经销商利用代理销售之便“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此类“内部人员”制假售假行为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本案精准识别、有效打击以经销商、加盟商等“内部人员”名义实施的隐型侵犯商标的犯罪行为,为自主品牌的发展壮大清除障碍、保驾护航。同时,本案判决在法律适用层面对如何理解司法解释中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的准确内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05
民刑协同、追赃挽损案——登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姚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艾某某公司组织公司员工研发牙科电动抽吸机,该公司对绘制的部分核心文件电子图纸及制作的物料明细表进行加密,与相应物料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艾某某公司员工廖某某经与登某公司股东姚某合谋,通过本公司研发部员工邹某某获取上述图纸及物料明细表,向登某公司有偿披露并给予相关技术指导。登某公司由此成功量产牙科电动抽吸机并以低价上市销售,致艾某某公司部分订单被客户取消,损失数额超600万元。此外登某公司另售其生产的该抽吸机3千余台。经鉴定,艾某某公司抽吸机的零部件图纸和生产物料明细表不为公众所知悉,登某公司抽吸机生产图纸与艾某某公司的图纸内容构成实质相同。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等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审理期间,关联民事案件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经组织调解,登某公司、姚某等人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已实际支付500万元,取得了谅解,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登某公司、姚某、廖某某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邹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述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登某公司及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与艾某某公司达成刑事和解,可作宽缓处理,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登某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埔法院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团队保持沟通、深入研判,确立“调解优先、多方联动、一揽子解决”工作方案,并与检方形成合力,多次从事实证据、法律后果、诉讼风险、企业利益等多维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事宜全面达成和解。本案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司法目标,成功实践了在复杂纠纷中以刑促民、刑民共赢的工作路径,通过强化全链条治理,有效纾解知识产权维权困境,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示范意义。

 

 

来   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刑二庭
通讯员 | 张   凯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李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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