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内蒙古全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4月30日15:59:14指导案例3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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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某某等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案

2.张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3.冯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4.“达里湖华子鱼”地理标志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5.“托县葡萄”农产品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孙某某等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非法经营  想象竞合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孙某系父女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一烟酒店。孙某某以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以下简称假烟)并通过该烟酒店对外销售,孙某为其提供帮助。2024年1月至9月期间,二人向王某、单某某等19人销售假烟。孙某某销售金额16.0986万元,非法获利2.5182万元,未销售假烟209条;孙某销售金额6.7846万元。

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从孙某某等上家购进假烟并销售。单某某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并提供给王某用于其收取钱款,同时为王某提供取现、发送快递等帮助。2022年至2024年9月期间,二人向杜某某销售假烟,销售金额28.8312万元,非法获利10.3792万元;向另外49人销售假烟,销售金额6.1241万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在王某处扣押未销售假烟1325条零6盒。

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杜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王某处购进假烟后,向姜某某、高某等14人销售,销售金额24.861万元,非法获利6.939万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在杜某某处查扣假烟60条零2盒。

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姜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从杜某某处购进假烟并销售,销售金额9.2843万元,非法获利0.9675万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姜某某处查扣未销售假烟11条零6盒。

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从杜某某处购进假烟并销售,销售金额8.38万元,非法获利0.936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7月12日,扎赉特旗烟草专卖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扎赉特旗公安局,扎赉特旗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侦查并于2024年12月16日向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受理本案后,检察机关重点开展如下工作:一是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本案涉案人数较多,各行为人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均有所不同。对此,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结合证据分析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构成,严格适用法律,精准定性。经审查:孙某某、孙某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明,但明知是假烟予以销售,同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单某某、杜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高某、姜某某虽主观不明知销售的系假烟,但属于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销售卷烟,依法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二是组织庭审观摩。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检察机关邀请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场旁听案件审理,通过在庭审中清晰呈现证据链条、精准阐释法律适用,直观展示此类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为公安机关类案前端侦查取证、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提供实践参考。三是开展综合履职。检察机关深挖案件背后的监管漏洞,针对烟草专卖行政监管缺位问题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整改。同时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深入多家商店进行专项检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揭露假冒伪劣卷烟的危害,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综合效果。

2025年12月17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20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7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罪名,提升案件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人员众多、罪名相互交叉的复杂案件时,要深入分析犯罪构成,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实现罚当其罪;通过组织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直观了解庭审对证据标准的要求与证据采纳逻辑,强化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收集、审查与固定意识,提升取证规范性,筑牢执法办案根基,提升办案质效。

(二)深化综合履职,提升治理效能。检察机关深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融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纠正行政监管漏洞,推动源头治理,同时依托联合宣传机制,推动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有机融合,拓展检察履职的法治成效,强化全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二
张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精准认定主从犯  释法说理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张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酒脉商贸有限公司许可,通过在自己购进的扎啤上粘贴带有“青岛啤酒”“酒脉”商标图案的标签,冒充上述品牌的啤酒进行售卖。其中张某某负责伪造“青岛啤酒”和“酒脉”的商标标签,采购其他品牌扎啤,完成贴标加工并主导销售环节。王某某受张某某安排,负责上述啤酒的配送,同时在配送过程中协助完成部分贴标操作。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啤酒销售至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和满洲里市各烧烤店、超市等经营场所。经查,张某某、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799万元;扣押的未销售的假冒“酒脉”啤酒价值人民币3352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8月14日,满洲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线索移交至满洲里市公安局,满洲里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并于2024年1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重点开展如下工作:一是精准认定案件事实,严格区分主从犯。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案件核心证据,围绕罪名认定、涉案数额、行为人地位等关键问题开展精准审查。张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张某某策划、组织假冒行为并主导销售,系主犯,王某某进行配送并贴标,系从犯,应对二人依法区别量刑。二是加强追赃挽损与释法说理。检察机关通过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向二人阐明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量刑标准,让二人深刻认识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对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商标权利人的多重危害。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二人犯罪事实、地位作用、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全部被人民法院采纳。

2025年4月24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人均服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酒类市场制假售假的违法乱象,有力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区分主从犯,释法说理,促使行为人主动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实现了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统一。

案例三
冯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想象竞合  追捕漏犯  侦查监督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冯某某自行购买聚丙烯酰胺并从屈某某处定作带有“路路通”“金马”“荆州”等注册商标的钻井液用防塌封堵剂类产品包装袋,从崔某某、黄某某处购买腐殖酸钠后,雇佣崔某某、黄某某将聚丙烯酰胺掺入腐殖酸钠内制成钻井液用防塌封堵剂成品,装入上述包装袋内冒充相关厂家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10.6万元。经有关单位鉴定,以上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由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以下简称海南分局)移交犯罪线索,海南分局于2023年6月9日立案侦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认定罪名。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查明冯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机关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二是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全程监督,对于发现的侦查机关组织辨认时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及时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督促其整改,推动侦查机关规范侦查行为。三是深挖漏犯线索。检察机关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资金往来等证据时,发现公安机关遗漏本案共犯崔某某、屈某某和黄某某。检察机关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上述三人的涉案线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最终推动公安机关追捕漏犯,实现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全方位打击。

2024年4月1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检察机关已于2026年2月11日、3月26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对崔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于3月3日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屈某某提起公诉。其中崔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由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其余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一)彰显依法严惩理念,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侵犯商标权犯罪,通过精准定罪、全方位打击,向社会传递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侦查监督,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同步开展追捕漏犯和侦查监督工作,既严厉惩治犯罪,又监督纠正违法,形成打击犯罪与规范司法并重的办案效果。

案例四
“达里湖华子鱼”地理标志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知识产权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

【基本案情】

“达里湖华子鱼”于2025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5年12月,赤峰市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一些不法商户借助“达里湖华子鱼”的品牌销售非原产地华子鱼的情况,比如使用与“达里湖华子鱼”近似的商品名称、外包装销售同类产品,或者利用电商平台及线下实体店,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将其他产地的华子鱼冒充达里湖特产进行销售。上述情况不仅损害了“达里湖华子鱼”的品牌声誉,导致优质生态品牌价值受损,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克旗检察院)在收到赤峰市人大代表反映的公益诉讼线索后,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一是与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方开展座谈、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公益受损情况。二是通过大数据筛查和对淘宝、抖音等线上销售平台进行调查,初步查明了地理标志产品被侵权的事实。2026年1月9日,克旗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各方形成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等一致意见。三是结合查明的地理标志产品被侵权的事实,克旗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虚假宣传、混淆仿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市场主体依法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四是为了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克旗检察院协同旗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达里湖华子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检查,对4家存在不当宣传、未落实明码标价的经营主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2家涉嫌虚假宣传的经营主体处以相应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关闭线上店铺2家,下架涉侵权商品,删除违规链接7条,对电商协会代表及涉嫌违规经营主体进行集中约谈,并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向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发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有效规范了地理标志产品网络经营行为。五是在个案办理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克旗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巡查+信息共享+快速响应”的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法治体检”,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规范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保护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及时发现公益受损线索。针对地理标志保护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并凝聚共识。同时联合行政机关共同制定整改措施,形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合力。

案例五
“托县葡萄”农产品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地理标志培育  农产品品牌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托县葡萄系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主要种植于托克托县(以下简称托县)河口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双河镇一溜弯区域。该区域位于北纬40°葡萄种植黄金带,拥有年均2800小时日照、12℃以上的昼夜温差以及富含矿物质的黄河冲积沙壤土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加之两百余年积淀的传统种植技艺,赋予了托县葡萄独特的品质。但在品牌培育和推广的过程中,产业规模化程度低、质量标准化体系缺失、品牌保护意识薄弱、地理标志申报进度缓慢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托县葡萄”的发展和壮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4月,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托县检察院”)通过市场调查、入户走访、询问行政机关等方式,对托县葡萄的产业发展和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辖区内葡萄种植户经营较为分散,销售渠道单一,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落后,品牌意识缺乏,影响了品牌价值。

为促进“托县葡萄”的发展,2025年4月,托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托县葡萄”品牌建设专题会,邀请市县两级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业务骨干、托克托县农牧局(以下简称托县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托县市监局)、科学技术协会、河口旅游度假区有关负责人及种植户代表等共商托县葡萄产业发展、品牌建设、地理标志培育等问题,并确定了托县农牧局为责任单位。为加快推进“托县葡萄”地理标志申报进程,2025年7月8日,托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7月11日,在托县政协委员、托县农牧局、托县市监局代表及人民监督员的共同见证下,托县检察院向托县农牧局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托县农牧局:1.积极推进“托县葡萄”地理标志申报工作;2.加强对葡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的靶向监督;3.强化技术赋能,组织相关种植户进行技术培训。 

收到检察建议后,托县农牧局立即采取行动:一是成立地理标志申报专项工作小组,同时向县政府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托县葡萄”的保护和宣传,积极整理提交相关地理标志申报材料,并于2026年3月30日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托县葡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二是明确“托县葡萄”种植管理规范,严格质量指标检测。通过对辖区内葡萄的农药残留、糖分、酸度等核心指标开展常态化检测,引导种植户使用绿色防控技术,严格管控农药使用,推动葡萄向绿色化、无公害化发展,以精准的质量指标,为托县葡萄地理标志申报提供科学的品质依据。三是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托克托县政府依托本地自然优势,在海生不浪村建成1个标准化示范基地,并引进上海交通大学5个优质葡萄新品种,通过“基地示范+农户效仿”模式,为全县6300亩葡萄种植提供可复制经验。四是邀请农业专家开展技术培训,从土壤改良、施肥管理、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方面向种植户提供技术指导,推动农户从“传统种植”向“科学种植”转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服务发展大局,聚焦“托县葡萄”农产品保护不足、品牌维护薄弱等问题,依托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凝聚保护合力,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培育,以法治力量助推葡萄产业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为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注入检察智慧。

 

来源 | 内蒙古检察

编辑 | 邱荷花

审核 | 韩彬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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