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4月30日16:05:15指导案例3阅读模式
案例一:邱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依法打击非法影视网站,服务保障影视产业发展

案例二:谢某某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

——加强短剧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助力新型文化业态健康发展

案例三:倪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深挖严打民生领域制假售假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天某公司、梁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破解真假化妆品掺卖犯罪金额认定难题,促进规范跨境电商行业市场秩序

案例五:占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依法惩治制售假冒品牌冲锋衣犯罪,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案例六:何某诉X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案例七:B影视公司与A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厘清侵权主体认定规则,以个案监督推动裁判标准统一

案例八: “武阳春雨”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案

——推动协同保护,守护地理标志金名牌

 

案例一

邱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单位: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22年2月至2025年4月,邱某某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等方式陆续搭建了33个盗版影视网站。邱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添加视频链接等方式,在前述网站上线“春节档”院线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唐探1900》等视听作品16万余部。邱某某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上述影视网站投放涉黄广告,按照广告点击量收取广告费共计1700余万元。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邱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700余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充分运用电子数据证据,准确认定侵权影视作品数量和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作品数量多且权利人分散的非法影视网站案件,引导公安机关采取科学的抽样取证方式,对网站各栏目下各类别涉案作品进行规范化抽样,保证所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随机性,依法查明作品权属等情况。对于提取固定的网站后台数据,通过查重剔除重复作品后,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针对行为人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辩解,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调取相关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全面梳理其与境外各广告商间的交易记录明细,夯实认定其违法所得的证据,精准认定违法所得金额。

(二)强化行刑共治,注重追赃挽损。针对案件相关联的涉案院线电影盗录行为,推动公安机关将线索移送至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强化释法说理,督促邱某某赔偿权利人234万余元。

案例二

谢某某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单位: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23年9月至12月,谢某某伙同赵某、李某某等人,从网上获取短剧资源后,未取得短剧著作权人许可,将5000余部短剧上传至“全网热门短剧大全”网站,供访问者付费观看,非法经营数额80余万元。其中,谢某某全面负责短剧网站运营;赵某、李某某等人分别负责网站开发及维护、短剧资源的下载及上传、引流及充值售后服务等工作。谢某某、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谢某某赔偿权利人20万元并取得谅解,其他人员均退出违法所得。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谢某某、赵某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判处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综合审查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法保护新类型作品。网络短剧是近年来兴起的新类型作品,区别于传统影视剧每一集片头片尾均载有出品单位等权属信息,网络短剧一般没有片头片尾,难以根据署名来认定著作权人。检察机关在办理盗版网络短剧案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调取剧本创作合同、短剧摄制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构建权属证明体系,准确认定涉案短剧的著作权权属。在此基础上,由部分短剧著作权人出具未授权涉案网站传播其短剧的证明,结合涉案短剧数量庞大、来源为在网上下载、涉案人员没有短剧经营从业经历等事实,证明涉案网站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二)准确把握作品特点,合理认定传播作品数量。涉案网络短剧具有单集时长短且内容片段化、自动连播、集数多等明显有别于传统影视剧的特点。检察机关认为涉案时长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的一集短剧仅有被切割的碎片化内容,不能体现作品独创性,不符合“一部”作品的内涵外延,若将一集认定为“一部”作品,与传统影视剧的“一部”标准失衡。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以作品的独创性作为基本判断依据,将涉案具备剧情架构、完整叙事的包含多集的一整部短剧认定为“一部”作品,做到罚当其罪。

案例三

倪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办案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22年8月至2024年11月,倪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接受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的订单,组织倪某、张某某等人生产假冒30余个注册商标的成品鞋29万余双,后销售给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600万余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倪某某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分别判处被告人倪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追加认定犯罪金额。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依据生产商与上家直接往来的货款交易记录认定犯罪金额为300余万元。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还存在下游销售商将货款不经上家账户直接支付给生产商的隐秘情况,根据订单明细及聊天群中的下单发货记录认定犯罪金额更为客观、全面。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交叉比对,追加认定犯罪数额至2600余万元。

(二)坚持分层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充分考虑各涉案人员与核心犯罪行为的关联度、行为持续时间以及获利大小等方面因素,作出精确评价。将对制假售假起到决策、管理作用的负责人认定为主犯,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对较重的量刑建议,体现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导向。对受主犯指使、雇佣的人员,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认定为从犯,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四

天某公司、梁某某等3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办案单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天某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主营跨境电商业务。梁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从境外采购化妆品、提供资金并具有决策管理权;聂某为公司监事,负责国内采购化妆品、销售等业务;胡某某担任总经理,总管公司各项事务。天某公司通过真假掺卖方式销售化妆品,假货购销模式为:向供应商罗某某采购假冒品牌化妆品后,将货物报关出口,运输至梁某某、聂某等人在香港租用的仓库内,再以多家香港公司名义与某国际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该物流公司将假冒化妆品报关进口到深圳某保税区内。最终由天某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由物流公司在保税区内直接发货。公安机关在义乌、深圳两地共查获天某公司货值600余万元的假冒化妆品。经查,天某公司从罗某某处采购假冒化妆品的交易金额至少为4000余万元。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天某公司及梁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天某公司罚金1500万元,分别判处梁某某、聂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引导侦查取证查清犯罪组织架构,自行补充侦查增加认定犯罪金额。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从资金、物流、通讯信息等方面引导侦查,快速查明犯罪模式、组织架构并锁定涉案人员,立案监督上游假货供应商和采购环节关键人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充分发挥技术辅助办案作用,强化电子数据审查运用,确认假货来源,全面勘验、审查采购假冒商品的相关数据,细致分析采购数据、物流信息、资金流水等关键证据,从假货采购数量入手综合认定犯罪金额,破解真假掺卖模式下犯罪数额认定难题。

(二)推动协同治理,助力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跨境电商“买卖全球”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新动能。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利用保税仓监管漏洞,采用“出口转内销-保税区发货”的方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装成正品,并且真假掺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商品品牌信誉,扰乱市场秩序。针对上述新业态问题,检察机关主动联合海关、物流等部门加强风险识别、预警、协同治理,助推跨境电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

占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办案单位: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22年8月以来,占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雇佣陈某等人,通过购买廉价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仿照品牌冲锋衣的款式、颜色、图案等,在三门县设立隐蔽小作坊生产假冒品牌注册商标的冲锋衣,通过线上电商平台和线下服装批发市场等渠道销售,销售金额340万余元,扣押的假冒服装货值12万余元。张某、陈某某等21人从占某处批发假冒品牌冲锋衣后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在95万元至6万元不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占某、陈某等3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陈某某等12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同时,检察机关对处于销售末端、犯罪情节轻微的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移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深挖制假售假各环节,注重全链条打击。在办理上下游制假售假链条长的侵犯商标权系列案件中,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深入挖掘资金明细、聊天记录等细节线索,监督立案2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实质性审查,追诉漏犯6人。之后根据相关案件管辖规定,移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对15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优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9人,依法移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实现闭环处理。

(二)延伸检察服务,助力特色产业发展。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当地特色产业行业协会自律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监管不够及时等问题,三门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负责人进行沟通对接,督促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管理,通过检企恳谈会、沟通磋商等方式,协调有关部门堵塞监管漏洞,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送法入企、普法讲座等法治教育工作,向冲锋衣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向党委政府报送专题分析报告,促进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约束机制,助力特色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六

何某诉X公司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办案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何某取得涉案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何某以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相关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其中一起被告为X公司,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公司支付款项。

2019年1月,某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何某参加审理。同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何某不服,于同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何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何某明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获取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有违诚信原则,有害于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恶意诉讼,依法提请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驳回何某起诉,同时对何某处以罚款。检察机关协同法院对何某的其他8起相关恶意诉讼案件一并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一)原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提起诉讼或继续诉讼,构成恶意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原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从而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牟取不当利益,其不诚信诉讼行为浪费司法资源,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纠正。

(二)检察机关协同审判机关,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类似案件进行集中分析,重点关注原告是否存在明知其不具有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或权利基础存在严重瑕疵仍提起或继续诉讼的行为。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提升监督质效,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七

B影视公司与A传媒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办案单位: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A传媒公司获得涉案三部电视剧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20年6月,A传媒公司起诉B影视公司,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某影视APP可在线播放涉案作品,该APP标注的开发者为B影视公司。该APP已在应用商店下架删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案每案1万元。B影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告以涉案APP页面标注的开发者为被告起诉,而被告主张其与涉案APP并无关联,提交证据证明该APP的支持网站域名注册者指向另一家松某公司,此时应当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原告主张被告系侵权主体的依据不足。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该APP的创建情况和开发者的注册审核情况,存在注册主体申请时可能冒用他人企业名义的漏洞,APP页面信息可由开发者自行编辑,且该APP链接的公众号指向松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存在B影视公司被冒名的较大可能。此外,检察机关调查了全国同类案件裁判情况,有多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为侵权APP开发经营者的依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意见,撤销原判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调查核实,推动厘清侵权主体认定规则。不少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系难点问题。原告以侵权APP、网站页面载明的开发经营者为侵权主体起诉,而如果被告系被冒名,则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冒名者真实身份,大多从APP、网站相关联的主体系其他公司等角度举证。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在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即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同时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涉案APP的创建情况、开发者的注册审核情况、关联主体信息等,判断被告被冒名的可能性较大,再结合同案案件裁判情况,精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实现有效监督,助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

案例八

“武阳春雨”地理标志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武义县是中国有机茶之乡,“武阳春雨”绿茶是当地主要公共茶品牌,先后荣获“中华文化名茶”等称号,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并已于2005年注册为商标。近年来,市场上冒用“武阳春雨”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共茶品牌受到侵害,损害了茶农茶企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人大代表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经对辖区内30余家茶叶经销商户调查,发现多家土特产店出售的“武阳春雨”茶未经授权,对其中标签标识为“特级”的,经委托茶叶技术专家鉴定,发现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此外,某农业公司早于2023年1月注销,却仍在商超门店及网店销售“武阳春雨”茶,违规从事茶叶经营活动。针对调查核实发现的问题,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冒用“武阳春雨”商标、无证生产销售茶叶、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采纳建议,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5份,下架问题茶叶20余批次。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还就履职中发现的商标授权动态管理、品质管控、执法衔接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推动县政府组织召开“武阳春雨”品牌保护联席会议,修订完善《“武阳春雨”茶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与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茶业协会等建立“武阳春雨”品牌协同保护机制,推动当地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既是促进区域产业发展的载体,也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检察机关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积极发挥法律监督效能,依托人大代表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精准聚焦地方特色“三农”产业发展需求,针对市场上商标侵权、无证经营、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现象,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问题治理落实落细。同时,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优势,在办理个案基础上,加强多部门协同,推动当地构建完善“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茶产业保护格局。

 

 

来源:浙江检察

编辑:王济荣

审核:韩彬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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