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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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8月12日,同案犯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交代被告人李某某。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22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8月9日、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王某某在庭审前退缴了435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尔后李某某亦在明知下又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重点审查“主观明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应重点把握对证据的审查。由于新精神活性药物具有极强的伪装性,行为人常以“不知是毒品”、“以为是普通电子烟”等理由进行辩解,可通过综合审查以下证据进行认定:货源来源是否属于正规渠道、价格是否远高于市场普通电子烟、是否使用“上头”“爽”“飞行”等暗示毒品效果的宣传语、包装方式、沟通方式等。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应明知是毒品仍为非法牟利而向他人出售,因此查明“主观明知”是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二是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通过案例研讨和总结,明确了此类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证据审查重点等,为同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提供了范本。
三是提升了公众认知度。通过案件办理和针对性宣传,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对“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本质和危害有了清醒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深化打击与治理并重理念:末端贩毒分子仅是犯罪链条的冰山一角,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我院将通过案件办理,梳理该类现象特点,力争能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从根源上减少新型麻精类毒品的泛滥。
打击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电子烟犯罪,是新时代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该类犯罪,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能力建设,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举措,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安宁稳定。
二是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的网络非接触式交易模式,具有打击难度。被告人的毒品交易有别于传统的涉毒人员现场直接对接的交易模式,双方并不碰面,而是通过网络平台引流发现“客源”,并完成交易洽谈。毒品的上下游交易系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结算,再采用“跑腿”托运的方式(如利用快递、闪送)进行发货。由于依托咪酯等列管的新型毒品在部分情况下可以作为麻精药品合法使用,因而在源头上难以进行有效防控,且相关犯罪又具有“产业链条”的特征,故给侦查打击工作增加不少难度。
二、工作思路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高度重视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在发现万、缪二人系在校学生,存在被引诱、教唆吸食毒品的可能性后,立即开展细致审查,通过巧设提纲讯问于某某、到案发地实地调查走访、分阶段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等手段,深挖运输毒品犯罪背后的引诱、教唆青少年吸食毒品团伙犯罪,之后果断追捕追诉,最终将幕后指使李某某、协助引诱教唆吸毒的叶某某抓捕归案,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有力震慑毒品犯罪的同时,保护涉案青年免受毒品再次侵害,为营造上海市中心城区清朗、健康、无毒的社会环境保驾护航。
(二)识伪装,辩真相,避免犯罪陷阱
不少学生在假期会进行勤工俭学活动,但要警惕被人引诱进行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李某某等三人抓住万某某、缪某某急于勤工俭学的心理,以高薪招工为名接近二人,之后多次邀请吃喝玩乐瓦解二人心理防御,然后以“朋友”“大哥”身份引诱、教唆二人吸毒,捏住二人吸毒把柄,最后半哄半骗将二人带到上海欲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犯罪分子精心设局,普通群众特别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很难察觉,一旦一同吸食过毒品,即便后面发现被骗也较难脱身,或成为毒品“瘾君子”,或被犯罪分子威胁走向犯罪深渊。天上不会掉馅饼,青少年找工作要通过正规途径,面对“高薪工作”保持警惕;要培养自己识毒、拒毒能力,不吸食、服用不明药品或物品;发现自己被引诱、教唆、胁迫吸食毒品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禁毒热线举报,避免后续被犯罪分子拿捏和利用。
(三)严打击,护成长,筑牢禁毒防线
筑牢禁毒安全防线特别是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防线,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案件过程中,对青少年涉毒线索始终保持高度敏感,通过细致审查和调查走访等核实情况,挖掘事实真相。本案受理之初仅为普通的单人运输毒品犯罪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细致审查,先是发现漏罪线索,通过仔细讯问和走访调查核实存在团伙犯罪,又通过持续跟踪监督,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最终查明李某某等三人运输毒品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全部犯罪事实,在有力震慑犯罪的同时,筑牢了上海市中心城区毒品犯罪安全防线,凸显了检察机关办案成效。
(二)对毒品犯罪行为实现全面打击
徐汇区检察院在办案中持续深挖彻查关联犯罪线索,督促公安机关赶赴15个省份对涉嫌买毒吸毒人员制作50余份询问笔录,对20余疑似买毒吸毒人员进行毛发鉴定。不仅成功追诉2名货源提供、居中倒卖毒品人员,而且建议对有证据证明确有吸毒行为的11名吸毒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有效破除“境外吸毒无风险”的错误观念。
(三)深入开展毒品犯罪法治宣传教育
一是依托庭审契机,深入剖析左某某向出国留学、旅游人员贩卖依托咪酯等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组织华东政法大学等3所高校学生代表旁听庭审,“零距离”开展禁毒法治宣传。二是联合区委政法委举办检察开放日专题活动,邀请5所高校学生代表参观毒品犯罪案例展板、观看禁毒宣传视频、聆听专职戒毒所民警开展的禁毒知识讲座,切实提升青年大学生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三是以本案为原型,制作禁毒宣传短视频《假面》,在区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循环播放,为出境人员注入抗毒的“精神疫苗”,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安部官方微博等转发。
(二)强化法律监督,实现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
跨境毒品犯罪往往呈现出网络化、组织化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加强对上下游犯罪、关联犯罪线索的深挖彻查,强化线上交易溯源,实现匿名身份穿透;对跨境毒品犯罪链条中隐蔽性较强的货源提供、居中倒卖、寄递运输等人员依法追漏。同时,应当将吸毒人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督促行政处罚,实现对跨境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防止“境外吸毒回流”引发的失序风险。
(三)加强法治教育,多措并举织密禁毒“防护网”
检察机关应秉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禁毒理念,协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学校等相关单位构建毒品社会化教育预防机制。聚焦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常态化组织旁听庭审、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开设禁毒课程;聚焦出入境大厅等重点场所,针对出入境人员,循环播放禁毒宣传视频;聚焦国际禁毒日等重点时段,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毒品犯罪案例、禁毒宣传视频等,打造线上+线下立体禁毒阵地,增强社会公众对毒品危害、毒品伪装的认识,共同筑牢禁毒防线坚实基石。
(二)识破“无害”“不上瘾”话术,远离“提神”陷阱和犯罪深渊
叶某峰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死藤水”的毒品属性,编造“合法”“无害”“无成瘾”等虚假宣传,专门针对青少年、上班族等群体对“提神”“减压”“瘦身”的需求,通过社交媒体、电商平台进行精准推广和隐蔽销售。这类骗术使受害者在不知情中接触毒品,甚至被动卷入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强调,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通过正规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任何个人不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销售和寄递,否则将可能涉嫌毒品犯罪。即便某些物质在境外部分国家或地区未被管制,只要属于我国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品种,任何走私、贩卖、非法持有等行为均将被依法追责。
(三)跨境走私必受严惩,莫替他人收寄涉毒包裹
叶某峰通过境外网站订购毒品并直邮国内收件人,故意规避我国海关监管,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值得注意的是,叶某峰在整个过程中并未直接接触实物,而是通过线上订购、指定收货地址、电子支付并赚取差价等方式作案,该方式成为跨境毒品走私的关键一环。检察机关提醒社会公众: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住址和联系方式为他人收寄包裹;警惕网络“高酬劳代收快递”“帮忙转运样品”等骗局,不贪图小利,不参与不明包裹代收代转,发现可疑邮件、快件,应立即拒收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检察力量守护社会安宁,聚力禁毒还青少年清朗成长环境
浦东新区检察院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积极延伸履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公布禁毒白皮书、创作宣传微动漫视频《梦》等多种途径,促进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能力提升。本案审结后,浦东新区检察院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披露利用寄递渠道走私、“变形”包装新型毒品的典型手法,发布年度《毒品犯罪检察工作白皮书》,深入分析当前毒品犯罪网络化、跨境化、隐蔽化新特征,并提出“强化源头管控、推进预防前置”等多条治理建议,实现惩防并重、标本兼治。尤其关注青少年群体,积极联合家庭、学校、社区构建“三位一体”防毒屏障,持续开展“法治副校长”“禁毒宣传进课堂”等专项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用药观念和法治意识,全力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与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理性看待网络宣传,从正规渠道购药用药
对网络上充斥的“快速提神”“无害减肥”“0成瘾”等虚假宣传应保持高度警觉,不轻信、不尝试、不传播。药品及保健品必须通过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并严格遵循医嘱,坚决抵制非正规渠道产品。
(三)培养积极健康生活方式,摒弃药物依赖思维
面对工作与生活压力,应通过运动锻炼、文化交流、心理咨询等积极方式缓解,避免寻求药物甚至毒品刺激,树立正向心态和良好生活习惯。
(四)积极参与社会共治,勇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
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或可疑情况,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禁毒热线举报,不代收不明包裹、不协助转运可疑物品,共同维护无毒清朗的社会环境。
(三)科技赋能办案,打造科学办理毒品案件体系。麻精药品种类多、更新快,本案中面对不常见的“溴替唑仑”,办案人员如何高效准确掌握涉案麻精药品是否已被列管为毒品、列管类别、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等具体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上海检察机关研发上线的“毒品犯罪新质化惩防系统”能快速解决该问题,其中的“知识服务”模块全面整合列管毒品信息、类案指引及专家理论成果,为办案人员提供实时、专业的业务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深化协同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毒品犯罪预防源头管控
检察机关协同网信、邮政、公安等部门,构建“惩、防、治”一体化长效机制:一是监管关口前移,强化对平台、软件及内容的审核,压实主体责任,精准识别并清理诱导滥用麻精药品的不良信息,及时移交犯罪线索。二是寄递安全联防,强化对不明液体、不明药品的识别和拦截,严格落实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可疑件开箱检验的原则。三是加强法治宣传,通过案例解读提升公众对麻精药品滥用危害的认知,强化女性群体自我保护意识,在人际交往、聚会场所提高警惕,看好自己的饮料和食物,营造全社会据毒防毒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同年8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携带上述药品乘坐火车从江西来沪,在上海市一处地铁站出口与唐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酒石酸唑吡坦片49粒、右佐匹克隆片42粒、氯硝安定片120粒、盐酸哌甲酯缓释片60粒。经检验,上述药品中分别检出唑吡坦、佐匹克隆、氯硝西泮、哌醋甲酯成分。
2024年1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二)麻精药品滥用背后的多重刑责
本案中,夏某某所贩卖的药品被买家用于“迷奸”犯罪,该类药品一旦被作为犯罪工具,使用者将同时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严重罪名,依法最高可判处死刑。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不仅本身涉嫌贩卖毒品罪,更可能成为实施性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犯罪的帮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检察机关郑重警示,切不可听信“仅助眠”“无害”等虚假宣传,任何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麻精药品的行为,尤其是将其用于迷奸等违法犯罪,都将面临数罪并罚、刑罚叠加的严重后果。
(三)网络非“法外之地”,电子痕迹即是铁证
夏某某通过互联网寻觅买家、使用社交软件进行交易,整个过程虽隐蔽却全程留痕。其所发布的药品信息、转账记录、聊天内容等电子证据,均成为认定其犯罪的关键依据。检察机关强调,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绝非违法犯罪“护身符”,任何利用网络实施毒品交易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惩。公众应自觉净化网络行为,不发布、不询价、不传播涉毒信息,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四)检察履职护安宁,聚力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持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通过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医疗机构堵塞管理漏洞,强化麻精药品全流程监管。尤其关注青少年群体,结合法治进校园、公开庭审观摩等形式,提升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努力营造远离毒品、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提升公众认知水平,筑牢安全用药防线
社会公众要主动学习禁毒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认清麻精药品滥用危害,特别是青少年群体须警惕“无害”“提神”等虚假宣传,不轻信、不尝试非正规渠道药品。购药用药务必通过正规医院、药店,严格遵循医嘱,拒绝药物滥用。
(三)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形成禁毒合力
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医保等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动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渠道销售、网络贩毒等行为,切实织密禁毒防护网。
(四)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营造全民禁毒氛围
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对可疑药品广告、非法销售行为及可疑包裹保持警觉,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代收、不转寄来源不明物品,共同维护无毒社会环境,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其次是所心理矫治中心专业心理咨询师全程介入,运用认知行为疗法(CBT)修正核心信念,引导周某写下“成瘾链分析表”,发现其用毒品逃避家庭失败的模式。通过“空椅技术”,周某向虚拟的前妻倾诉悔恨,逐步接纳现实。
第三是结合周某的文化认知水平等因素,邀请专业讲师授课,通过开设电工基础、家政服务等课程并积极开展“模拟社会适应”等相关方面的技能训练,不仅仅在授课环节中注重模拟求职面试、人际交往等场景的切换,更注重简历制作、沟通礼仪等实用技巧的传授,引导其考取证书,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其“无固定职业”的核心困境,减少回归社会后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其提前适应社会节奏,降低回归后因“融入困难”复吸的风险。
(三)家庭支持需“双向赋能”。一方面开展所内、所外“家属学校”课堂,教授家庭沟通技巧与危机干预方法;另一方面建立“家庭功能评估量表”,对离异、单亲等特殊家庭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将亲情纽带转化为戒治动力。
周某的案例印证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伪装性危害,也彰显了“认知破局-科学戒治-社会共治”的三维路径的有效性。唯有将专业矫治与社会支持深度融合,方能斩断成瘾链条,为吸毒人员铺就真正的重生之路。未来,需进一步强化普法动态性、戒治专业性与社区衔接性,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戒毒康复体系,让更多“周某”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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