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陈维崧律师 2570文章 0评论 2020年12月22日17:08:00法律法规461阅读模式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www.chenweisong.com/2528.htm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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