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陈维崧律师 2439文章 0评论 2020年12月22日17:08:00法律法规387阅读模式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8月26日废止)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www.chenweisong.com/2528.htm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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