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陈维崧律师 2396文章 0评论 2020年12月22日17:08:00法律法规336阅读模式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 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www.chenweisong.com/2528.htm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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