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杨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打击网络影视作品盗版犯罪
三、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严惩离职员工侵犯原企业技术秘密的犯罪
四、董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严惩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的犯罪
五、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打击电子弹窗新形式商标犯罪
六、高某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惩治直播带货知假售假的商标犯罪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某等人对通过合法途径购入的二手电视机进行翻新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翻新后的小米电视机并非全新原装正品,未经小米公司许可,不得以全新原装正品的名义对外销售。颜某某等人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将翻新机误认为全新原装正品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混淆,毁损了小米公司的市场商誉。对颜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其他五名从犯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将正品“二手翻新”电器伪装成“原装正品”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破坏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既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复制发行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又因为杨某某、王某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打击了非法盗录电影等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有利于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版权环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牛尾电机厂的“水银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信息经鉴定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牛尾电机厂对该技术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被告人皮某某明知员工对公司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有保密义务,仍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技术信息,离职成立莱拓浦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生产相同产品投入市场,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皮某某利用任职期间获取巨额利润且拒不认罪、悔罪,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支持香港企业在粤创新创业。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祝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主犯董某某是专业从事口罩销售的经营者,其明知应获得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授权,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或销售该注册商标产品,但仍然通过使用假冒授权书、合格证、检验证书等,组织制造并销售巨量带有“”商标的假冒口罩,涉案金额逾千万元。期间,董某某还多次提醒员工将假冒的纸箱、包装盒与成品分开放置以规避检查,其犯罪故意均十分明显,应予严惩。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95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口罩的犯罪行为,保护了台资企业的知名注册商标,彰显了广东法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567个耳机在外表面未印有苹果品牌商标,但是配对弹窗中的“AirPods”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结合本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对被告人王某某关于不知道案涉蓝牙耳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供述不予采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通过电子弹窗形式实施的新类型商标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认定以电子弹窗隐蔽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进而认定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体现了对新型知识产权犯罪从严惩治。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陆续收到客户的退货,抖音店铺屡次被封店、罚款后,应知晓其所销售的MLB商标服饰系假冒商品。但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又相继指使他人以不同名义注册抖店,持续销售假冒服饰。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通过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电商营销模式,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服装商品的行为。被告人在多次遭消费者投诉而被电商平台封店后,仍改换名义继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净化网络直播营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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