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贪污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143份
贪污罪的判决书100份,占比69.93%;裁定书43份,占比30.07%。
辽宁省有20例,占比14.09%;云南省有17例,占比11.97%;上海市有12例,占比8.45%;河南省有11例,占比7.75%;陕西省10例,北京市9例,山东省9例,江苏省7例,黑龙江省6例,甘肃省6例。
基层人民法院108例,占比76.06%;中级人民法院32例,占比22.53%;高级人民法院2例,占比1.41%。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111例,占比77.62%;二审有32例,占比22.38%。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三个月,有的长达六个月。
犯罪认定及主刑99例,占比50.25%;附加刑98例,占比49.75%。
典型案例
案例1. 徐某某贪污案(2022)辽0911刑初68号
【案情简介】
徐某某2011年1月至2019年6月系某民政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9年6月,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后,到其所属单位某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2020年6月,徐某某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某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2018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徐某某利用从事审核统计发放残疾军人、伤残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人员的手段,套取国家发放的上述资金共计444笔,合计金额人民币7200928元,并将套取资金全部占为己有,供自己挥霍。其中2018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套取残疾军人、残疾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共计329笔,合计金额人民币4542514元;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套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共计98笔,合计金额人民币2131246元;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套取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计17笔,合计金额527168元。
案发后徐某某委托亲属返还赃款人民币750000元。
【法院观点】
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徐某某多次贪污优抚资金等特定款物,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上缴部分违法所得,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徐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其亲属代其上缴赃款750000元,对其应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案例2. 李某贪污案(2022)陕0526刑初226号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李某利用自己在国家税务总局某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发票代开的职务便利条件,在为某公司等企业缴纳税款代开发票过程中,违规作废纳税人《XX增值税普通发票》43张,用形成的预缴款项以抵扣的方式为其他纳税人或企业开具《XX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法占有纳税人所缴税款234246.09元;在为某公司等企业缴纳税款代开发票过程中,违规作废纳税人《XX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用形成的预缴款项以抵扣的方式为其他纳税人或企业开具《XX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法占有纳税人所缴税款155253.08元。李某共违规作废纳税人《XX增值税普通发票》53张,非法占有税款389499.17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及日常生活消费。
另查明,李某于2022年4月26日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国家税务总局XX城县XX组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17日,李某家属主动向本院执行款物专户退缴违法所得18000元。
【法院观点】
李某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某税务分局职工期间,利用其在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发票代开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李某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