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大法官张军:刑事案件严格遵循“有无之疑”从无、“轻重之疑”从轻的原则

陈维崧律师 2026年2月12日12:45:30未分类10阅读模式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张军

来源: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1期,第1-8页)

……

(一)解决法律适用不确定性问题的路径

1.案件事实的精准认定。正确认定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实践中,大多数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并非由于法律规范本身不够明确具体,而是对证据的判断、对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而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犯罪人剥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其证明标准必然更为严格。这就要求法官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需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确保认定的犯罪事实具有唯一性与确定性。如果穷尽查证手段,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无法判断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则需严格遵循“有无之疑”从无、“轻重之疑”从轻的原则。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但事实证据存在争议的案件,法官要正确把握法理、精准适用法律,并向社会公众讲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与裁判理由,以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或“优势证据”。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要运用好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也不能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绝对化。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在法定情形下还要依职权调查取证,收集补齐关键证据。同时,法官还需结合逻辑规则与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形成内心确信,进而把“定分不易、止争尤难”的工作做到位。这必然要求法官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较强的证据分析能力,在依法审查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当地风俗习惯、案涉交易惯例等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作出有充分理据、最大限度符合客观事实的裁判。

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明显优势证据”,要求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严格程度总体上介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官审核行政诉讼证据必须非常慎重。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因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调取证据,从而确保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需特别注意“当事人自认”的证据效力认定,不能仅以“当事人自认”作为裁判依据。

2.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分歧化解。在法律事实已经确定的基础上,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往往源于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受法官裁量的主观判断影响较大。需依托规范的法律解释机制与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权威指引与实践积累,有效弥合分歧,实现裁判尺度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法答网”,为全国法院咨询法律适用问题和学习交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2023年7月建成以来,截至2025年底,各级法院广大法官累计提问92万件,答疑87万件,成为全国法院共建共享的法律适用问题资源库,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绝大多数问题都能在“法答网”上找到解答。定期筛选“法答网”精选答问向社会公布,较好地实现了一个精选答问解决一类法律问题、指导一批争议案件。2024年2月,上线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截至2025年底,入库案例达5300余件,实现对常见罪名和案由全覆盖,为法官依法裁判提供重要指导和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面向社会开放,为当事人诉讼、律师办案、学者科研提供权威、鲜活的参考,亦有助于各方认同裁判理据。同时,深入推进库网融合,强化以用促建,针对高频提问、难点问题,做好入库案例编选,又以入库案例做好疑难问题解答指导,实现“以问补案”“以案辅答”,促进统一法律适用。

法律是规范、严谨的,社会是动态、发展的,新类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法官要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时代发展需求与社会生活实际,作出符合立法目的与社会发展对公平正义一般认知的裁判。

3.利益平衡点的科学把握。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司法裁判通过对多元利益的综合考量与合理把握,以化解矛盾、消弭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科学把握利益平衡点。这种“平衡”不仅指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包括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需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机统一。比如,“知假买假”问题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等多元利益,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长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既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又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作为将“购买者”按“消费者”予以保护的标准,防止借“打假”非善意地谋取巨额利益,更规制部分“打假人”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恶意打假行为,防止权利滥用。司法解释为“打假人”保留合理空间,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该规则得到立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支持,实现多元利益平衡,为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2月12日12:45:30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5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