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陈维崧律师 2662文章 0评论 2020年3月27日15:41:48法律法规34阅读模式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相关文章 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www.chenweisong.com/5181.htm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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