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陈维崧律师 2855文章 0评论 2020年3月27日15:41:48法律法规126阅读模式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相关文章 郭竹梅 王立琴:《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的理解与运用 坚定不移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就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www.chenweisong.com/5181.htm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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