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陈维崧律师 2731文章 0评论 2020年3月27日15:41:48法律法规63阅读模式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相关文章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www.chenweisong.com/5181.htm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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