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25)》及十大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2025年佛山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与司法保护领域的主要举措与成效。
2025年,佛山法院秉持“敢饮头啖汤”的改革精神,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起覆盖确权、维权、用权的全链条保护体系,为佛山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8951件,其中民事案件8739件、刑事案件196件、行政案件16件。
巡回审判与多元调解“双轮驱动”
显著提升解纷效能
白皮书显示,2025年,全市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数与结案数均显著增长,其中新收案件同比增长73.1%,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件增幅超过九成。与此同时,案件服判息诉率大幅提升,创近年新高。这一方面反映了以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为核心的新经济业态在佛山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市场主体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成果的意愿不断增强,司法在护航新质生产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持续强化。
在机制创新方面,佛山中院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续签《关于建设巡回法庭协议》,推动巡回审判工作常态化。同时,持续深化以“佛山市著作权纠纷一门式和解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调审一体化处理机制”为核心的“大调解”解纷体系,构建起司法、行政、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多元解纷格局。数据显示,2025年,依托上述机制及调审一体化处理中心,全市法院共调解案件1378件,调解成功率达52.16%,实现了审判质效与多元解纷效果的“双提升”。
精准施策与程序协同“多维发力”
持续筑牢保护屏障
白皮书指出,去年佛山法院通过加强品牌司法保护、依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权利人合理维权、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审理的上海席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诉席某(深圳)寝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全额支持原告515万元的赔偿请求,充分彰显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惩治态度。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上,佛山法院充分发挥程序互补优势,通过“先刑后民”模式有效缓解权利人举证难题,推动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同时,法院运用现场技术比对、引入专家辅助人等方式,精准查明并解决技术合同中的技术争议,高效化解纠纷,维护了诚信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
品牌护航与老字号保护“同向聚力”
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白皮书显示,2025年佛山法院公正高效审理了多个重点领域、多家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加强对龙头企业与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创新。
此外,佛山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存在大量凝聚着多代人心血的老字号。在审理的袁某坚诉广东省袁某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袁某冰商标权权属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妥善厘定商标归属,对发挥老字号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传统业态创新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佛山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府院联动,凝聚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共识,推动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优势互补,持续护航大湾区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佛山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上海席某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诉席某(深圳)寝具有限公司、席某寝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梵亨家具有限公司、吴某、曹某、李某、潘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席某寝具公司、席某寝具科技公司等多被告在生产、销售被诉产品过程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SIMMONS”等标识,还实施了伪造起源国、冒充国际化企业集团等虚假宣传行为。上海席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515万元。
【裁判结果】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获利高,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且结合被告线下店铺数量、月销量、销售价格、利润率等证据,即便按公证购买的最低的销售价格,按销售时长6年、5%的利润率估算,各被告的侵权获利总额已远超过上海席某公司主张的金额,故全额支持了上海席某公司的赔偿请求515万元。在案证据显示吴某、曹某、李某、潘某在境外设立公司,实质上是为侵权行为披上所谓“国际化”的外衣,相关境内外公司实为其实施侵权的工具。作为股东的部分被告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利用个人社交平台广泛宣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依法应认定各股东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全面剖析了各被告的侵权主观意图与客观后果,全额支持上海席某公司的赔偿诉求,对自然人股东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亦彰显了佛山法院对恶意侵权的严厉打击。该案被“知产前沿”“知产库”等主流知识产权类公众号转载,在业界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对同类侵权行为形成强力震慑,生动展现了司法裁判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广州皇某家具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龙某家具有限公司、张某、雷某、吴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雷某、吴某为法某公司(已注销)股东,张某为思某公司(已注销)唯一股东,上述公司先后拥有被诉标识“古荆皇某”商标。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思某公司、龙某公司仍在其线上线下店铺的同类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古荆皇某”标识,广州皇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法某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思某公司、龙某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思某公司在广州皇某公司对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后仍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古荆皇某”商标,并在其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继续与龙某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张某、龙某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年,近三年网店的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足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被诉商品的销售额、利润率与商标贡献率,结合张某、龙某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对张某、九龙公司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张某、龙某公司赔偿广州皇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佛山法院坚持准确定性、坚决制止、充分赔偿理念,严厉惩处恶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通过依法加大司法判赔力度,确保权利人获得充分足额赔偿,赋能维权激励机制;同时提高侵权成本,让潜在侵权者“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用司法护航经营主体创新动力。
广州智A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顺某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智B公司、顺某公司共同开发、销售涉案楼盘,并在涉案楼盘的楼顶、楼体使用“智A PARK”“顺某·智A PARK”标识。智A公司认为智B公司、顺某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犯了智A公司的涉案商标权,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200万元。
【裁判结果】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涉案楼盘已售数量及销售面积,以及涉案楼盘的平均销售价格估算,涉案楼盘已销售商品房的金额约5千万元。综合考量涉案楼盘的销售情况、行业利润率、被诉标识对涉案楼盘销售的贡献度,以及智A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智B公司、顺某公司向智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涉案房地产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的销售受销售价格、户型、地理位置等其他因素影响较大,在对涉及房产地项目的商标侵权行为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充分考虑房地产销售的特殊性,合理确定商标贡献率,并在此基础上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有效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袁某坚诉广东省袁某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袁某冰商标权权属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老字号“袁某记”为袁某在石湾创建的小型家庭式的陶艺制作工艺作坊。袁某冰为袁某兄弟袁某某的曾孙女,其与袁某记公司为传承“袁某记”老字号也参加了多项社会活动。袁某冰在宣传画册及微信公众号及公开活动中使用了“袁某记第四代传人”“袁某记第四代后人”及“袁某记的后人”进行宣传。袁某坚为“袁某记”老字号创始人袁某的直系后代,认为广东省袁某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袁某冰无权使用“袁某记”老字号,其宣传、使用“袁某记”老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禁止袁某冰使用“袁某记的后人”等文字进行宣传、禁止袁某记公司使用“袁某记”企业名称和“袁某记”“百年老字号”等文字,并请求判令袁某冰将“袁某记”商标转让归袁某坚所有。
【裁判结果】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冰为“袁某记”老字号的传承作出了大量的工作和宣传,作为袁某兄弟袁某某的曾孙女,其使用“袁某记第四代传人”“袁某记第四代后人”及“袁某记的后人”进行宣传活动并无不当,并不构成虚假宣传。而袁某坚虽为袁某的直系血亲,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袁某记”的陶艺进行了传承,因此其禁止合法成立并从事“袁某记”陶艺传承的袁某记公司使用“袁某记”企业名称和禁止使用“袁某记”“百年老字号”等文字的请求没有依据。“袁某记”商号自1955年起未作为商业标识进行商用,不能构成商标法所保护的、现有的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袁某冰作为“袁某记”权益的享有人,对“袁某记”实施包括申请注册商标等行为均为合法,故法院驳回袁某坚请求将涉案商标转让的主张。
【典型意义】佛山是一座以历史文化名城著称的城市,大量老字号品牌承载着深厚的佛山历史底蕴与文化特色,展现出丰富的经济文化价值。老字号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传承与创新发展离不开有力的司法保护。本案为涉及老字号企业字号及商标权属纠纷的典型案件,佛山法院通过清晰的历史溯源与精准的释法析理,妥善进行权属认定,有效保护了老字号工艺的品牌价值,帮助老字号厘清权利边界、优化知识产权布局、建立品牌防御体系,让老字号“金字招牌”重焕生机。
抖某公司诉星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星某公司为与抖某公司的二级代理商,为客户提供在“巨量引擎”平台充值等服务,未取得商标的许可使用授权,但星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办公场所的装潢、合同、报价单上大量突出使用“抖某”等商标以及“今日头条华南地区运营中心”“巨量引擎推广开户运营公司”“巨量引擎广东运营中心”等宣传用语。星某公司还将抖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抖某”的拼音注册为域名。抖某公司认为星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星某公司与抖某公司的一级代理公司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协议,但并不能证实其获得抖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法院认定星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抖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星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今日头条华南地区运营中心”“巨量引擎推广开户运营公司”等宣传用语,已超出了星某公司所获得的发布广告合作及代理授权的范畴,明显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星某公司与抖某公司存在密切合作关系,构成虚假宣传。星某公司将涉案“抖某”注册商标的拼音注册为域名,明显具有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本案为利用他人知名品牌进行引流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经营者借助他人知名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与流量优势进行引流,不仅直接损害了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佛山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佛山市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龙某食品有限公司、谭某、佛山市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某、梁某、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龙某食品公司将其老字号商标“伦教龙某”转让给龙某餐饮公司并为其加工生产“伦教龙某”龟苓膏,后龙某食品公司为新某公司加工生产“顺某某”龟苓膏。龙某食品公司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原来为龙某餐饮公司加工生产“伦教龙某牌及图”龟苓膏的盖子,并用“顺某某”标识盖住了龙某餐饮公司的“伦教龙某牌及图”标识。龙某餐饮公司起诉认为龙某食品公司、新某公司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请求判令龙某食品公司、新某公司停止侵权,龙某食品公司、新某公司与公司股东连带赔偿损失200万元。
【裁判结果】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是指将带有商标权人商标的商品更换为其他人的商标后又投入市场的行为。龙某食品公司虽有将龙某餐饮公司商标标识更换为“顺某某”商标标识的行为,但更换、覆盖的仅是其库存的龟苓膏瓶盖上的商标,而非龟苓产品上的商标,龙某食品公司实际生产并投入市场的产品是“顺某某”龟苓膏,故其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龙某食品公司为节省成本将囤积剩余的印有龙某餐饮公司商标的瓶盖加工后再利用,不存在“顺某某”标识覆盖不彻底或完全不遮蔽的情形,一般消费者不可能知晓“顺某某”的标识下还有被遮盖的其他标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龙某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严格审查“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合理划定合作双方权利边界,有效帮助老字号企业化解法律风险与经营困境。案件结案后,龙某食品公司的非遗申报工作也得以顺利重启。本案的公正审理体现了司法对市场主体的呵护与温度,是在知产案件审判中对“如我在诉”理念的践行,彰显出佛山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传承文化遗产贡献坚实司法力量的决心。
路某诉佛山市楷某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楷某公司委托隆丰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附着有侵权标识的商品,蛇口海关经调查认为,楷某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他人商标权,对楷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路某起诉主张楷某公司、隆某公司唯一股东刘某某就楷某公司和隆某公司共同出口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隆某公司作为报关企业,对于委托人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应运用报关专业知识和生活基本常识对委托方提供的报关单证内容进行审核,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代理报关时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已通过查看装箱照片等方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当与出口企业楷某公司对侵权后果共同担责。因隆某公司已注销,法院综合考量隆某公司在共同侵权中的作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该公司唯一股东刘某某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对委托人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合理审查是报关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报关企业怠于履行,将使侵权行为更易于实现,并导致损害后果的不当扩大,故对报关企业在侵权行为中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予严格审查。本案通过审慎确定报关企业合理审查义务范围,并根据过错程度酌定其进行相应连带赔偿,切实压实报关企业责任,敦促其规范审查、如实申报,对于有效阻断侵权产品流通、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云南中某茶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润某茶业有限公司、雷某、曾某、吴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润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雷某系润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曾某参与润某公司的经营,吴某负责润某公司假冒注册商品茶叶的网店运营,润某公司及三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某公司起诉主张润某公司、雷某、曾某、吴某实施侵害其注册商标权行为,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中茶公司200万元。
【裁判结果】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润某公司、雷某、曾某、吴某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侵犯润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赔偿数额方面,结合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刑事案件中查扣的茶叶数量及流入市场情况、各人在本案中的分工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酌定润某公司赔偿润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50万元,雷某、曾某、吴某各自在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为刑民交叉的典型案例。在后的民事案件根据在先刑事案件中确定的事实确定赔偿数额,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理权利。佛山法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刑事程序的优势,借助公安机关的调查能力,弥补当事人自行诉讼中举证能力方面的不足,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更好地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推动案件客观公正进行处理。
罗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罗某曾任某机械公司的厂长、副经理,负责糊底机的生产销售,管理掌握涉案糊底机技术图纸。涉案糊底机的设计图纸未予公开披露,且某机械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在罗某在某机械公司离职前后成立两家公司主要从事糊底机的生产与销售。经鉴定,从罗某的公司中提取的糊底机技术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与某机械公司的技术信息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据统计,罗某以其成立的两家公司名义共计销售糊底机11台,销售额达3300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达429万元,部分客户为某机械公司原客户。
【裁判结果】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盗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29万元。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事关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员工在任职中与离职后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相关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否则将有可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佛山法院严惩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升刑事打击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威慑力度,为保护各类创新成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祝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
【基本案情】祝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和出版权人的许可下,租赁仓库作为《简谱视唱与听力训练》《成年人简易钢琴教程》等多种盗版图书仓储中转点,并聘请他人协助其销售前述盗版图书。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前述仓库,现场查获249种,合计1176939本侵权图书,货值金额55254241元。
【裁判结果】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祝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出版物,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著作权是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环节。对于本案中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还会危害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佛山法院对其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表明依法打击盗版的司法态度,为实施盗版行为的侵权人敲响警钟,也对广大读者的阅读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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