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贩卖、运输毒品、洗钱一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刘某等8人,从姜某、肖某等人处购买毒品后,运回湖南某市向多人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40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4000余粒及58.4克。其间,伍某团伙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收取毒资460余万元后取现,用于购买车辆、高档手表、偿还车贷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联系毒源、筹集毒资、纠集他人参与、出面购毒、组织异地运毒、向多人多次贩卖,系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洗钱共同犯罪中,伍某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伍某部分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伍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向多人多次贩卖,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清晰传递对大宗、屡犯型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和从严从重惩处毒品犯罪主犯的鲜明导向,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以严厉刑罚筑牢禁毒司法防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丁某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购入假冒依托咪酯原材料制成电子烟弹进行贩卖,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被告人丁某甲得知广西某市有进购依托咪酯原材料渠道,遂于2024年先后四次组织丁某乙、丁某丙、胡某、宋某、周某等人前往广西购买共计600克该原材料运输回湖南某市,制作成电子烟弹进行销售。2024年5月24日,丁某甲再次组织胡某、丁某乙等人前往广西购买该原材料,驾车返回湖南某市后被抓获,现场查获依托咪酯原材料疑似物净重300.68克。经检测,该原材料中未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检测出异丙帕酯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外省购买依托咪酯原材料后运输回本地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六被告人虽不知道其购入原材料中不含依托咪酯成分,但已着手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丁某甲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丁某乙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丁某丙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胡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宋某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周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湖南法院始终贯彻从严惩处方针,保持对毒品犯罪高压严打态势,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持续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主观上以毒品犯罪为目的,实际上所购买、运输、销售的物品不属于毒品的,仍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构成犯罪未遂。对于贩卖、运输假毒品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新型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
本案被告人购买、运输、销售的原材料中所检测出的异丙帕酯成分,已于2024年7月1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实施国家列管,此后贩卖、运输异丙帕酯应以运输、贩卖毒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郑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向未成年人贩卖含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并利诱未成年人协助洗钱,依法从重惩处并全链条追责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被告人郑某明知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仍多次向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烟油。其中,3次直接售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某丙,2次售与在校未成年学生某乙,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2920元。
为规避侦查、掩饰毒资性质,郑某以利诱方式指使某乙提供个人网络支付账号代收毒资,并许以少量电子烟弹或小额现金作为“报酬”,唆使其帮助转移、提现毒资。被告人某甲(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受郑某邀约,参与运送、交接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2次;某乙除协助收款外,还按郑某指使向同龄人转交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1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某甲运输并向未成年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郑某明知系毒品犯罪所得,仍利用未成年人账户接收、转移资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某乙协助转移毒资,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郑某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并多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某甲、某乙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甲、某乙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甲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某乙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对被告人某甲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对被告人某乙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追缴郑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中,郑某既直接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又利诱、指使未成年人代收毒资、转交毒品,将未成年人作为降低查缉风险的犯罪工具,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对郑某指使未成年人使用第三方支付账户清洗毒资的行为,依法认定为洗钱罪,数罪并罚执行实刑五年,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毒品犯罪的坚决态度。对被裹挟、诱骗参与犯罪且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的未成年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并适用缓刑,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也警醒广大家长,应高度关注子女异常消费、频繁接触电子烟及陌生网友转账等行为;学校应将“上头电子烟”识毒防毒纳入法治必修课;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电子烟实体店、微商渠道及娱乐场所“上头”产品的监管巡查,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协同发力,筑牢禁毒防线,切实守护青少年远离毒品。
向某、翟某贩卖毒品案
——药店经营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向某和翟某系某药店实际经营者,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实施管控,且在药店不具备经营右美沙芬资质的情况下,不但未按规定上报店内右美沙芬库存量,还继续购进并隐蔽贩卖,分11次共计售卖36.36g(按药片重量计算)给吸毒人员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均系未成年人)、龙某等人用于吸食,非法获利人民币2555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翟某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向某、翟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二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2024年7月1日,我国将右美沙芬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医务人员作为麻精药品流通环节的把关者,依法负有管控麻精药品合法使用的职责,对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二被告人作为药店经营者,在明确知悉列管新规后为获取非法利益顶风作案,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麻精药品,危害严重。法院对其依法惩治,有力廓清了社会认知,警示药品从业人员严守法律红线。将多次售与未成年人麻精药品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毒品“黑手”的决心。
某甲贩卖毒品案
——在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2日,被告人某甲(系未成年人)明知袁某(已判决)欲向某乙(系未成年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仍帮助袁某从曾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袁某和某甲先后两次向某乙贩卖电子烟弹,共收取购毒款1250元,其中部分用于二人共同消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6年1月13日,法院向某甲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积极正确地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家庭教育。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本应在校园勤学奋进,在家庭呵护下向阳成长,却因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认识偏差,误入歧途、触碰法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兼顾法律惩戒、教育挽救和社会治理三重目标,判后对被告人家庭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家长加强管教,既依法惩戒违法犯罪行为,又全力挽救迷途少年、修复家庭监护体系,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环境,预防再犯,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
陈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谎称一般卷烟或食品,欺骗同学吸食毒品,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高校学生)在学院活动室,假称大麻烟为自制“猫草”卷烟,欺骗同社团同学田某吸食。2024年2月28日,陈某在与田某打台球过程中,诱骗田某食用以糖果外貌伪装的大麻软糖。后田某身体出现乏力、头晕等不适状况,前往医院诊治。陈某在其宿舍外被学院保卫处职工及辅导员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陈某宿舍内的书包里查获疑似大麻叶7.78克、疑似大麻糖果72.72克。经鉴定,以上物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将毒品大麻伪装成卷烟、糖果,欺骗同学田某食用,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陈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以欺骗手段向他人投放毒品的行为,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极大,尤其对于校园这一特殊环境下的学生来说,不仅直接侵害身体健康,还极易成为毒品消费链条的突破口。本案被告人将大麻伪装成卷烟、糖果,利用同学之间的天然信任降低被害人防范意识,欺骗他人吸食,被依法予以惩治,亮明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涉毒必惩,以司法之力守护校园无毒、青春无悔的坚定立场。同时,提示广大在校学生摒弃“毒品离校园很远”的认知,时刻保持对毒品的防范与警惕,不食来历不明之物,不轻信他人蛊惑,谨慎交友,增强识毒、辨毒、拒毒能力。倡导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家庭应形成合力,加强禁毒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远离毒品,严守法律底线。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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