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文某某分别从广州、缅甸等地毒犯林某某、黄某某等人处购买毒品后,在广东省阳山县贩卖,共计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4428.4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55克、海洛因2728.26克和氯胺酮(俗称“K”粉)2642.28克,另外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72.34克未得逞。其中,查获的毒品实物包括甲基苯丙胺2893.31克、海洛因1747.1克、氯胺酮1634.28克。同期,文某某先后向37名下家贩卖各类毒品逾2491次,其中通过微信、银行账户收取毒赃逾8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文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以文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涉案财产依法处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对文某某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
走私、大宗贩卖毒品作为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文某某从境外购入大宗毒品,并长期在辖区内向众多下家贩卖,致使多种毒品大量流入社会,严重危害当地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对文某某判处死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戒作用,释放了对走私、大宗贩毒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从严、从重惩处的司法信号。
2023年6月,彭某(另案处理)与陈某(另案处理)合谋制造依托咪酯,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该情况,仍提供厂房及饮食保障,至10月20日共制造依托咪酯4000余克。10月15、19日,被告人龙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等人两次向彭某购买1895克依托咪酯并运回清远贩卖,彭某某受彭某指使参与其中一次交易。10月16至23日,郭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5次贩卖258克依托咪酯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乙在清远市清新区某出租屋内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给刘某某等人。被告人刘某甲、邓某某亦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给他人。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罗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依托咪酯,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共同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龙某某等7人从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财产刑,同时对涉案财产依法处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依托咪酯为代表的新型毒品泛滥,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新型毒品犯罪链条长、环节多,呈现跨区域、隐蔽性、网络化等特点。以往多是打击末端零售,而全链条打击才能摧毁毒品网络,切断经济来源,从根本上减少社会危害。本案中,彭某某等人的上游制造环节、龙某某等人的跨区域贩运环节、黄某某等人的零包销售环节均被彻底捣毁,彰显了司法机关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对起主要作用且拒不认罪的主犯龙某某,依法从重惩处,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型毒品犯罪的严惩力度。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三次共同出资向境外卖家购买大麻烟,由朱某甲对接境外毒品卖家并支付毒资,毒品卖家将大麻烟从英国通过邮包寄送至我国境内后,二人按出资比例分配毒品。二人共购买大麻烟105.82克,其中30.82克大麻烟被海关查获。2021年6月,朱某甲又单独或伙同徐某某向境外卖家购买合成大麻素共22.35克,毒品卖家将合成大麻素自台湾以邮包寄送至我国境内,朱某甲领取邮包时被抓获。
【裁判结果】
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三次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大麻烟共105.82克,两次走私毒品合成大麻素共22.35克;被告人朱某乙参与走私毒品大麻烟三次,共走私大麻烟39克。法院遂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朱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行为人即使以自吸为目的,从境外购买并邮寄少量毒品入境,其行为也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法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亦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通过境外订购、跨境支付、国际邮递等方式获取毒品,主观上明知毒品来源境外,客观上使毒品非法流入我国境内,已对我国禁毒秩序和海关监管造成实质危害。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明确传递了“走私毒品自用也触犯刑法”的司法导向,彰显了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陆某某在英德市多次向吴某某及未成年人郑某、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30个,售价每个260元至350元,累计收取毒资8700元。陆某某还以每售出一个烟弹提成50元利诱郑某为其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7个。
【裁判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其在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同时还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陆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参与毒品犯罪,而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更是直接戕害其身心健康,危害后果尤为深重。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或者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还利诱未成年人代为贩卖,既直接危害其身心健康,又将其引入歧途。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贩毒频次、涉案金额及侵害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等情节,对陆某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彰显了对涉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015年12月至2022年3月,文某某分别从境内外购买大量毒品后用于贩卖。毛某明知文某某贩卖毒品,仍提供两张银行卡给文某某用于毒资往来,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间,毛某帮助文某某将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现金存至上述两张银行卡内。经统计,毛某通过上述两张银行卡帮助文某某转移毒赃1000万余元。2018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毛某明知上述银行卡内的资金系文某某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仍使用该资金购买房屋、商铺及与他人共同出资修建合资楼。
【裁判结果】
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转移毒资等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以洗钱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毛某不服,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由贩卖毒品犯罪衍生出的洗钱案件,被告人毛某系毒品犯罪分子文某某的近亲属,其明知涉案资金系文某某的毒赃,仍提供银行卡给文某某转移资金,并亲自帮助文某某代为存现,又将毒赃用于购置房产、商铺等投资活动非法获利,以不动产固化违法收益的方式洗白毒赃,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本案落实了对毒品案件的“一案双查”,斩断了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实现了对毒品案件的追赃,彰显了从严惩治涉毒下游犯罪、推进反洗钱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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