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2026年度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6月27日11:03:25指导案例18阅读模式

案例一

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犯罪

——谢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 年 1 月至 12 月,谢某、谢某生、邵某振等人经密谋后制造、贩卖依托咪酯牟利。由谢某负责出资租赁场地、采购设备原料、雇请杨某娟、李某花等人协助生产,谢某生负责试制依托咪酯,邵某振负责协助制造和测试成品。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上述被告人,并在制毒工厂及仓储现场缴获依托咪酯半成品 82 千克、成品 5.26 千克。

判决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谢某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邵某振、杨某娟、李某花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研新型毒品制贩典型案例。依托咪酯是一种重要的麻醉药品,但近年来被不法分子滥用,其本身带有强烈的致幻性和成瘾性,会导致使用者出现严重的呼吸衰竭,增加心血管患病风险,危害极大。依托咪酯被列入毒品管制范围后,部分不法分子受高额非法利润驱使,试图以“自研制毒”形式牟取暴利。制造毒品作为毒品犯罪的源头犯罪活动,历来是我国刑事审判的打击重点。本案根据毒品数量和犯罪情节等情况,对被告人谢某等人坚决判处死缓等刑罚。

 

案例二

严厉打击贩卖“上头电子烟”犯罪活动

——伍某昌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 年 6 月初,方某某联系被告人叶某洪求购 2 个上头电子烟烟弹,叶某洪遂向被告人吴某木求购,吴某木再联系被告人伍某昌购买,后伍某昌通过他人向上家购得涉案烟弹。同日,吴某木在某市取得烟弹后乘车来到广州与叶某洪、方某某交易,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 2 个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6 月中旬,伍某昌被抓获,当场查获 9 个烟弹,经称量、鉴定,净重 5.83 克,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木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电子烟枪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烟弹”已成为吸食毒品的新方式,因其伪装隐蔽,难以用肉眼识别,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需对此提高警惕。在打击涉依托咪酯的毒品犯罪中,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是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犯罪分子利用通讯软件线上“串联搭桥”,线下跨市运输、贩卖毒品的“互联网+电子支付+跨区域零包传递”的方式贩卖电子烟弹,最终被查获并被判处相应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三

依法惩处新型毒品犯罪

——黄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 年 5 月,被告人黄某在网上发布售卖“神仙水”和阿普唑仑的广告,后通过 QQ 与买家韩某辉(另案处理)联系交易,二人约定以 880 元的价格交易 20 毫升“神仙水”,以550 元的价格交易 30 片阿普唑仑。黄某收取毒资后,通过快递向韩某辉发货。随后,公安机关抓获韩某辉,并缴获涉案“神仙水”和药片。经鉴定,涉案“神仙水”净重 21.04 克,检出γ-羟丁酸成分;送检的白色药片未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黄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判决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线上售卖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γ-羟丁酸即“GHB”,俗称“神仙水”“迷奸水”,是我国列入管制范围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滥用后会引起肌肉协调失控、精神错乱、意识昏迷和暂时性记忆丧失。其无色无味,在饮料、酒水中添加后难以被察觉,常被不法分子用于强奸、抢劫等违法犯罪,潜在危害极大。被告人黄某明知γ-羟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向他人贩卖牟利,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四

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零容忍

——吴某嘉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5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嘉在其租住的广州市某公寓楼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未成年人陆某某、杨某某和周某某吸食毒品右美沙芬或大麻。经鉴定,吴某嘉、陆某某和杨某某的毛发中均检验出右美沙芬成分,周某某的尿液中检验出右美沙芬和四氢大麻酸成分。另查明,2025 年 6 月,被告人吴某嘉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判决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毒品危害缺乏清醒认识,法律对此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设容留人数、次数等门槛,实施即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嘉系吸毒人员,对毒品的危害应有更直接的认知,在明知毒品危害性的情况下,仍提供场所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护幼从严零容忍,禁毒守牢高压线。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坚决守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防线。

 

案例五

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构成犯罪

——何某洋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 年 6 月中旬至 7 月初,被告人何某洋利用境外聊天软件与购毒人员唐某、吴某联络商定交易毒品,先后采用快递托运、随身携带的方式,多次向唐某、吴某贩卖三唑仑药片共计 270 颗,非法获利 13000 余元。

判决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案件。三唑仑,俗称“蒙汗药”“迷魂药”,是我国严格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镇定、催眠的作用,滥用会严重损害人体神经系统,被不法分子利用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在此提醒公众,贩卖管制精神药品同样属于犯罪,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因认知偏差触犯刑法,共同筑牢禁毒安全防线。

 

案例六

两岸合力严打跨境毒品犯罪团伙

——李某云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 3 月,被告人李某云、黄某杰等五人与台湾地区贩毒集团勾结,共同出资向同案人钟某宇(另案处理)制毒团伙订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 粉”),收到毒品后,将毒品夹藏于沙发、按摩膏、烤箱等货物内,通过台湾地区贩毒集团指定的“交通线”走私至台湾地区贩卖。廖某棋、陈某霞等四名被告人作为运毒环节成员,在广东、福建省多地接货中转。经查,走私至台湾地区的毒品氯胺酮超 200 公斤。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黄某杰、文某中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芳、赖某佑、廖某棋、陈某霞、梁某成、谢某安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两岸贩毒人员勾结实施的跨境制贩毒案件,贩毒分子利用跨境物流渠道贩运大宗毒品。经两岸警方通力合作、侦查联办,成功破获案件,并截获涉案毒品。本案不仅严厉打击了跨境贩毒分子嚣张气焰,也展现出两岸合力禁毒的鲜明态度。

 

案例七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责

——黄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曾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刑。2025 年 9 月,黄某与黄某某联系,约定由黄某向黄某某贩卖含有麦角二乙胺成分的毒品。次日凌晨,黄某在广州市某酒店将 2 片毒品以 1100 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上述毒品。经检验、称量,被缴获的毒品均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2 片毒品净重均小于 0.001 克。

判决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麦角二乙胺(又称“LSD”),俗称“邮票”,是一种半人工合成致幻剂的新型毒品,外观材质为具有一定厚度的吸墨纸,无色无气味,极易被人体吸收,致幻性强,持续时间长,容易成瘾。吸食会使人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和强烈幻觉,判断力、自控力变弱或消失,滥用可能导致极度焦虑和精神错乱,并出现自残或伤害他人等暴力行为。本案被告人黄某贩卖“邮票”虽然仅有 2 片,重量极轻,但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被告人曾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罚,又犯本案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八

擅自生产、销售“笑气”需承担刑责

——张某林、张某贵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5 年 6 月 7 日起,被告人张某林、张某贵伙同同案人柯某、田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成立由柯某负责出资,田某负责联系上下家,张某林、张某贵负责送货至广州、深圳、东莞、惠州等地的作案团伙,并以每瓶约 500 元的价格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140 瓶,经营数额约 70000 元。同年 6 月 16 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林、张某贵,从其二人身上及驾驶的车辆上共查获“笑气”44 瓶、气球 1 包、接气头 1 包。经鉴定,上述“笑气”瓶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林、张某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主要用于麻醉,吸入后会令人头晕、窒息,长期吸食会造成认知功能衰弱、记忆力下降、脑神经受损,严重时甚至会危及生命。“笑气”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使用均应获得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销售“笑气”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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