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法院发布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7月3日16:51:39指导案例6阅读模式
毒品,是吞噬个人健康、摧毁家庭幸福、破坏社会安宁的万恶之源。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选取三宗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帮助广大群众认清毒品的巨大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共筑全民禁毒防线。
案例一:“分享”毒品,害人害己终获刑

被告人吴某原系吸毒人员。2024年12月17日晚,吴某明知翁某(已作行政处罚)没有吸毒史,仍向其讲述吸毒体验,唆使其吸食毒品。后在翁某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吸毒工具及毒品,向翁某当场演示吸食毒品的方法,唆使翁某仿效其吸毒。

2025年4月23日下午,吸毒人员佘某龙(已作行政处罚)为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吴某转账人民币10000元用于购买毒品。次日下午,吴某驾驶汽车与佘某龙相遇,将其事先从同案人(另案处理)处获取的3.75克毒品贩卖给佘某龙。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十克;其又向他人宣扬吸毒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提醒:毒品莫沾,毒友莫交。吸毒不仅毁掉自己的健康与前途,更可能诱使身边人坠入深渊。广大群众应当深刻认识毒品危害,时刻保持清醒,主动提高警惕,自觉与涉毒人员保持距离,不猎奇、不尝试、不效仿,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毒品诱惑。

案例二:警惕“上头电子烟”

被告人陈某为非法牟利,自2024年10月起,先后10次在其饶平县某车场内贩卖含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给黄某等吸毒人员,共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为掩饰、隐瞒上述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陈某先后使用潘某名下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毒资九千余元,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到其本人的微信账户。2025年1月,公安机关抓获陈某,现场查获涉案的烟弹和用于作案的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的烟弹检出依托咪酯成分;陈某的头发中检出依托咪酯、异丙帕酯成分,黄某等吸毒人员的头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又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提醒:依托咪酯俗称“烟粉”,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物目录,属于法律明令管制的“新型毒品”,其常以“电子烟弹”的形式出现,伪装性强、迷惑性大,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极大。非法吸食、贩卖、运输、持有依托咪酯等行为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提醒,要自觉抵制各类来路不明的电子烟及各类“上头”产品,认清其成瘾性与违法性,切勿因好奇或侥幸触碰毒品。

案例三: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虽少亦须严惩

2024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显、赵某往、李某广、黄某长为获利,先后在同案人“阿福”(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加入贩毒团伙,并以某民房作为贩毒窝点。其中刘某显受“阿福”的指使负责接收、保管毒品以及贩卖毒品,其余三名被告人受“阿福”指使负责贩卖毒品。后公安机关对该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四名被告人,并查获白色块状物0.32克,白色晶状物0.73克。经鉴定,白色块状物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查,被告人刘某显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次共计7.03克、海洛因4次共计0.4克,被告人赵某往贩卖甲基苯丙胺12次共计7.03克、海洛因1次0.33克,被告人李某广贩卖海洛因3次共计0.38克、甲基苯丙胺0.73克;被告人黄某长贩卖海洛因3次共计0.38克,贩卖甲基苯丙胺0.73克。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数量虽均不满十克,但已构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显、赵某往、李某广、黄某长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贩卖毒品是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无论贩卖的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绝不因“量小”而免于刑事追究。任何参与毒品流通的行为均会严重危害个人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贪念或侥幸心理触碰毒品红线,自觉远离毒品,主动举报涉毒线索,共同守护无毒的社会环境。

 

来源:中院刑二庭、潮安法院、饶平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张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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