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熊某文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熊某文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2022年8月,公安机关发现熊某文还涉嫌其他两桩毒品犯罪,将其押回受审。人民法院查明:熊某文曾提供毒资及车辆指使黄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已判决)购买毒品。黄、刘二人购得毒品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8包7973.4克。此外,熊某文还曾向孙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已判决)出售毒品,获得购毒款7万元。后孙、陈二人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1889.2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达986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熊某文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对熊某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熊某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职业贩毒历来是毒品犯罪中被严厉打击的重点。熊某文以贩毒为业,在案发后潜逃期间,还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判处熊某文死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功能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也警醒那些妄想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只要以身试法,终将遭受法律严惩。
案例二
石某桂运输、制造毒品,洗钱案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运输、制造大量毒品,社会危害极大,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石某桂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2年4月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石某桂接受杨某制造毒品的提议,纠集石某参与制毒。2022年10月,经石某桂联系,石某桂、石某二人到贵州省独山县租赁一房屋用于制毒。截至2023年1月,石某桂、石某准备制毒工具后,在杨某安排下准备制毒材料,两次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冰毒)260余千克。根据杨某安排,二人多次将制造的部分毒品放在独山县某处,由他人取走。2023年3月,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7包49.6265千克,在石某桂等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石某桂、石某运至该处存放的甲基苯丙胺91包90.23千克,在某高速服务区查获从石某桂、石某处制造而运经该处的甲基苯丙胺60包约30千克。石某桂为掩饰、隐瞒涉毒资金性质,使用他人支付账户收取涉毒资金2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桂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资金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账户接收涉毒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石某桂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数罪并罚,依法对石某桂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石某桂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在严惩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下,人民法院对毒品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尤其对在共同犯罪的重大毒品案件中发挥突出作用的主犯,更是严厉打击的重点。本案中,石某桂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实施社会危害极大的毒品犯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人民法院对石某桂执行死刑,表明了人民法院坚决严厉打击重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三
杨某贩卖毒品案
——药店工作人员非法出售麻精药品,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药房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期间,杨某在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且其所经营的大药房无该类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未经核验处方、核实购买者身份及用途,多次向冯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出售曲马多片剂,获利540余元。冯某某购得曲马多片剂后,通过网络销售并邮寄至各地买家,其中邮寄至安顺市平坝区、贵阳市花果园的邮递包裹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分别净重22.149克、21.95克。经鉴定,被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曲马多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类麻精药品,为牟取利益,仍多次向贩毒人员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医药工作者贩卖国家新列管的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的典型案例。曲马多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滥用可导致成瘾,曲马多复方制剂自2023年7月1日起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举措旨在控制曲马多从医疗渠道非法流入市场。人民法院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此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本案也警示医药工作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违法出售麻精药品是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
蔡某跃在贵阳市多个区的药店、诊所,以家人患病为由,分多次购进大量右美沙芬后贩卖。2024年7月1日至8日,蔡某跃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右美沙芬共计504粒,获利共计人民币2980元。同年7月9日,蔡某跃再次向他人贩卖右美沙芬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蔡某跃身上查获准备贩卖的右美沙芬36粒。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准备用于贩卖的右美沙芬共计1212粒。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右美沙芬,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蔡某跃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蔡某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右美沙芬作为一种精神药品,滥用可导致成瘾,严重危害身心健康。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贩卖右美沙芬的典型案例。蔡某跃在明知右美沙芬为列管药品,却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依法应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案亦提醒社会公众,要对右美沙芬的成瘾性提高警惕,正确区分右美沙芬药品、毒品的属性,防止滥用对自身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案例五
甘某某贩卖毒品案
——利用家人病患身份开出麻醉药品贩卖牟利,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甘某某使用其父亲的“麻醉药品专用卡”到医院购买4盒羟考酮,后在贵阳市某地贩卖给金某(另案处理)。同年10月,金某再次向甘某某购买羟考酮,但甘某某未按约交付。2024年12月,金某再次与甘某某联系购买羟考酮,甘某某再次使用其父亲的“毒麻卡”到医院购买12盒羟考酮,将羟考酮放于贵阳市某处,后金某安排他人取走。2025年1月,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将甘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羟考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甘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等,依法对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医疗用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国家针对管制麻精药品的开具规定了严格的处方审批和风险告知程序,只有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治疗的患者,才可以经过医疗机构严格审查同意后使用。本案是一起患者亲属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从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的典型案例。甘某某利用其父亲的“毒麻卡”能够从医院开出羟考酮的便利条件,向贩毒人员贩卖牟利。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体现了依法惩治涉药物滥用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严正立场。同时,本案警醒合法取得麻精药品的患者和亲属,切勿贪图利益私自贩卖,否则可能会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案例六
张某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依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张某曾因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2025年2月16日晚,吸毒人员何某某与王某等人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后由王某联系张某购买1000元毒品。张某收款后,便安排未成年人谭某某到另一男子处购得毒品。谭某某将购得毒品交给张某,张某拿出一颗麻古和部分冰毒后,将剩余毒品交给王某等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指使未成年人参与贩卖毒品,将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应依法处罚。本案也提醒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告诫未成年人要提高警惕,自觉远离毒品,拒绝参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