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某豪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旨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尽管参与作弊的考生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考生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的,不属于“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情形。
2.吴某平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组织“作弊”,关键在于是否组织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作弊”行为不仅包括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在相关国家考试结束后,帮助考生用已作答的假试卷替换真试卷,同样属于组织作弊。
3.刘某博、王某兰等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
裁判要旨
01.组织考试作弊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不应被组织行为所吸收。这是因为在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是行为人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在不同的主观故意下实施的不同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主观上除意图通过组织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外,还希望通过找人替考使自己获得受教育的利益,二者在所获利益方面存在区别,应该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02.家长为自己孩子寻找“枪手”代替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实践中有家长作为居间方为自己的孩子寻找“枪手”代替考试,居间活动的方式包括介绍、沟通应考者与替考者双方的关系,参与传递、拟定谈判条件,甚至帮助报名、采集信息、现场确认等。在此种情形下,对家长行为性质的认定,应着重审查家长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4.刘某红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依法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5.崔某鹏组织考试作弊罪
裁判要旨
01.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系教师法规定的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02.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多次考试中将试题答案发送至多人,严重破坏考试公平公正,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应当慎重适用缓刑。
6.陈某东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7.郭某尧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旨
考生能否携带作弊器材进入考场,是能否实现组织考试作弊的关键环节。考场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串通,故意让作弊的考生携带社会人员提供的作弊器材通过安检进入考场,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关键且不可替代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8.杜某波、马某圆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旨
01.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组织作弊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02.对于组织考试作弊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可以从犯意提出、作弊器材提供、组织作弊行为实施等方面,判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
9.段某、李某诚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可以从组织人次、违法所得数额等角度进行判断。其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或者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0.张某杰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规定”,不应简单理解为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关键在于相关考试的确定具有法律依据,并非行政规章创设。若某部法律中未对某类国家考试作出直接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从业机构、人员、工作管理等相关制度,相关国家机关据此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作出具体规定的,该考试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基于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王炎香律师,专注刑事案件13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善于把握案件要害,办案效果显著,成功案例:国家赔偿、不批捕无罪、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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