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时,我们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更具技术性的维度构建辩护体系:
一、 金额之辩:司法会计鉴定与电子数据的精准打击
本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是法定刑升格的关键。辩护的核心在于把金额打下来。
1.剔除“刷单”金额
实操要点: 在电商类案件中,必须要求公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原始提取记录。我们不仅要看后台销售额,更要申请调取物流信息、退货退款记录以及资金回流轨迹。
质证意见: 对于“物流空包”、“同一IP地址大量下单”、“无支付流水对应”的订单,应主张属于虚假交易,坚决从犯罪金额中剔除。必要时,申请鉴定机构对后台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或者由侦查机关补充资金流向证据。
2.核减“真假混卖”金额
实操要点: 很多被告人并非只卖假货。对于无法查清来源、无法进行鉴定的那一部分产品,应坚持“疑罪从无”。
质证意见: 公安机关在查获时,是否对所有产品进行了扣押和抽样?如果抽样比例过低,或者仅凭账本记录就认定全部涉案金额,辩护人可以主张该鉴定意见不具有代表性,不能排除存在真品销售的合理怀疑。
3.扣除未销售部分(犯罪未遂)
法律适用: 根据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未遂处理。
辩护策略: 严格区分“库存”与“已售”。对于仓库内查获的、没有发货记录的产品,坚决主张适用未遂条款。在量刑时,引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请求对未遂部分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鉴定意见的质证:打破专业壁垒
伪劣产品的认定高度依赖鉴定,而鉴定往往是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1.检验标准之争
切入点: 是否存在标准适用错误?
举例: 产品是否有国家强制标准(GB)?如果有,是否适用了推荐性标准(GB/T)或行业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强制标准,仅不符合企业自行标注的高标准,能否认定为“以次充好”?辩护人需要检索该产品最新的国家标准,审查鉴定机构是否用错标准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2.抽样程序违法
切入点: 依据《产品质量法》及行政程序规定,抽样应当有当事人在场,样品应当当场封存。
质证: 如果卷宗中缺少抽样笔录,或者抽样笔录上没有当事人签字且没有注明理由,或者封存、送检环节链条断裂(如:8月1日抽样,8月10日才送检,中间保管不当),辩护人应坚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主张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 主观故意之辩:排除“明知”的推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常通过客观行为倒推主观明知。我们的辩护就是打破这种推定。
1.合理信赖抗辩
策略: 作为销售者,如果被告人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例如审查了生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品牌授权书,甚至取得了第三方检测报告,即使最终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也可以主张被告人系被蒙蔽,不具备犯罪故意。此时应重点举证进货渠道的合法性、审查手续的完备性。
2.价格抗辩
策略: 虽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推定明知的情节,但我们可以反证:例如,该产品系厂家直销、临期处理、清仓甩卖、抵债物品等,价格低具有合理解释,不能仅凭低价就推定明知是伪劣产品。
四、 此罪与彼罪的界分
1.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
实操: 如果产品质量合格,仅仅是因为贴了他人的牌子而被查获,这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两罪入罪门槛和量刑逻辑不同。辩护人应立刻申请对产品的物理属性、性能指标进行鉴定。如果质量合格,立即改变辩护方向,争取轻罪定性(或择一轻处)。
2.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罪的界分
实操: 伪劣产品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而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生命健康的犯罪,后者量刑更重。辩护时要严格区分产品是否真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仅仅是标签标识不规范、含量微量不合格但未达危害健康程度,应坚持按第140条的一般伪劣产品罪辩护。
五、 单位犯罪辩护
策略: 如果涉案企业是合法注册的公司,且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应极力主张构成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效果: 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虽然仍要受罚,但整体罚金通常比个人犯罪更轻(单位犯罪的罚金往往由单位承担),且能避免将公司所有财产都视为违法所得进行处理,有利于保住当事人的公司。
陈维崧律师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
团队成员毕业于名牌法律院校,大部分律师已执业二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团队成员精诚合作,经办的每个案件都经集体研究、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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