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术拜访交流:
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学术推广人员从事学术拜访交流工作,销售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学术拜访交流,禁止以学术交流为名输送不正当利益。
- 业务接待:
禁止医药企业向被接待人员的近亲属等无关人员提供业务接待,或者以接待的名义向上述无关人员输送利益或者支付费用,餐饮等安排防止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 咨询服务:
禁止医药企业以咨询服务名义向医疗卫生人员输送不当利益。
- 外包服务:
禁止医药企业通过外包服务商以虚假、不实的服务套取资金。禁止医药企业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指使外包服务商利用外包服务费等资金向他人行贿,换取其开具处方、推荐、宣传、采购、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的结果或者承诺,以谋求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
- 折扣、折让及佣金:
禁止医药企业不如实在财务账面上记载支付或者接受的折扣、折让或者佣金,包括附赠的现金、实物以及其他利益。禁止医药企业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指使第三方利用折扣、折让或者佣金向他人行贿,换取其开具处方、推荐、宣传、采购、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的结果或者承诺,以谋求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
- 捐赠、赞助、资助:
禁止医药企业假借捐赠获取交易、服务机会、对其医药产品的处方或者使用、优惠条件或者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禁止医药企业假借赞助名义影响医疗卫生人员开具医药产品处方或者为推荐、宣传、采购、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提供便利,以谋求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禁止医药企业向特定医疗卫生人员提供资助。
- 医疗设备无偿投放:
禁止医药企业假借无偿投放医疗设备名义,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非法利益输送。禁止为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卫生人员利用无偿投放的医疗设备非法牟利提供便利条件。
- 临床研究:
禁止医药企业通过设立虚假项目或者假借临床研究名义,向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输送不当利益,以换取在医药产品入院、推广或者销售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
- 零售终端销售:
禁止医药企业通过账外暗中给予现金回扣等形式输送不当利益,诱导零售终端在医药产品采购、进场陈列、推销产品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或者获得不公平的交易机会。禁止医药企业以输送不当利益的方式诱导网络零售企业员工调配本企业医药产品、不按处方严格审核医药产品或者将处方重复使用。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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