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药企业发现经营行为存在商业贿赂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风险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医药企业可自行或者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开展调查,调查应当真实、客观。
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核实风险事项、访谈涉事及知情人员、审查涉事资料。妥善留存证据材料,防止灭失或者被恶意篡改、删除。
(二)医药企业应当根据内部调查结果,对涉事行为的风险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
二、医药企业在发现经营行为涉嫌商业贿赂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项来源、调查经过等情况;
(二)涉事主体情况;
(三)目前掌握的事实;
(四)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五)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医药企业应配合调查,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检查;
(二)拒绝接受询问、提供与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假借涉及商业秘密、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不在场、未经授权、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等名义阻碍调查;
(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指使、帮助相关方从事上述行为;
(五)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六)对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的人员及相关方实施打击报复;
(七)其他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
我是陈维崧律师,
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25年,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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