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7月2日16:45:16指导案例3阅读模式

近年来,全区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特别注重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依法严惩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再犯、累犯,依法严惩向未成年人蔓延的毒品犯罪行为。2025年以来,全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一审案件1039件,精准打击毒品相关犯罪。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6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发布3起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何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01
基 本 案 情

2024年11月,被告人何某从上家赵某(另案处理)处购买5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月20日何某将5包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其越野车汽车挡杆下方,通过托运的方式将该车辆从重庆市运送至阿克苏市。同年12月4日何某在阿克苏市物流园提取车辆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车内档杆下方内藏匿的5包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00.1克。另查明,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在阿克苏市附近,以每包(约0.5-0.6克)4000元至5000元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古某、刘某、周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9.9克。

02
裁 判 结 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考虑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对被告人何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二万元;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03
典 型 意 义

随着物流业的高速发展,在极大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的新手段。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物流人货分离、监管难度大的特点逃避警方打击,这对物流行业不断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不断提升法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警惕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中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从其他省市购买毒品,藏匿后通过物流运送进入新疆,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重刑,体现对毒品源头性犯罪从严打击。

案例二   刘某贩卖毒品案
01
基 本 案 情

202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4次,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小区向贩毒人员纳某、斯某(均另案处理)出售毒品1-[3,4-(亚甲二氧基)苯基]-2-二甲氨基-1-戊酮(俗称“假冰”)共计74克,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68500元。2025年8月13日,斯某在克拉玛依市某小区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在其车上查获从刘某处所购的7包透明自封袋装可疑白色颗粒与粉末状物品,共计4.1克。经鉴定,均检出1-[3,4-(亚甲二氧基)苯基]-2-二甲氨基-1-戊酮。

02
裁 判 结 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刘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刘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六万八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

03
典 型 意 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传统毒品逐渐价高难求,一些吸贩毒人员转而以各类新型毒品替代。本案系一起贩卖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涉案毒品1-[3,4-(亚甲二氧基)苯基]-2-二甲氨基-1-戊酮为新型合成卡西酮类物质,吸食后会出现妄想、幻觉、强烈的攻击性和自残倾向,极大危害吸食者生命。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新型毒品的致瘾癖性、毒害性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从严打击此类新型毒品犯罪,防止形成蔓延趋势。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切勿盲目追求新奇和刺激,自觉提高对新型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加强自我保护。

案例三   马某贩卖毒品案
01
基 本 案 情

2025年8月11日,吸毒人员艾某联系被告人马某购买含新型毒品尼秦类物质的“莫合烟”5克,约定交易价格为1000元。同日艾某驾车前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镇与马某交易,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3包黄色颗粒状物,共计净重3.8克。经鉴定,均检出尼秦类物质成分。

02
裁 判 结 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被告人马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缴。

03
典 型 意 义

“零包”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助长了毒品的蔓延扩散,社会危害大。有的“零包”贩毒人员本身吸食毒品,为获得吸毒所需资金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由此形成以贩养吸的恶性循环。被告人马某是一名吸毒人员,为了满足自己吸毒所需,向他人“零包”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马某,彰显了严厉打击“零包”贩毒,遏制毒品蔓延扩散的决心。

来源 | 新疆高院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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