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依法严惩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犯罪——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5年9月,李某驾驶汽车载刘某(未成年人)一同前往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颗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并与刘某一同在车内吸食,后两人离开。同年10月,民警抓获李某。经鉴定,刘某的毛发检出依托咪酯、右美沙芬成分,刘某尿液检出右美沙芬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通过依法严惩被告人,严厉震慑妄图拉拢、引诱未成年人涉毒的不法分子,筑牢青少年防毒、拒毒思想防线,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切断新型毒品产销链——王某杰、林某栋制造毒品案
2024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杰、林某栋为获利,明知周某建(在逃)在外地制造用于吸食的毒品依托咪酯而积极参与。其间,王某杰负责采购制毒原料,并利用日常工作便利研发、调制毒品依托咪酯成品或者半成品后交给周某建等人。林某栋负责购买部分制毒器材、租赁房屋供参与制毒人员居住,参与制毒、吸食等,并招揽俞某华(另案处理)参与本案。同年11月18日,民警将王某杰、林某栋等人抓获归案,并扣押制毒原料、设备仪器及毒品成品、半成品等,毒品数量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属于“制造其他毒品数量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杰、林某栋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栋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制造新型毒品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从源头上遏制新型毒品蔓延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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