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汪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从严打击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毒品犯罪,落实特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2.被告人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郑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戳破新型毒品伪装,严防走私毒品入境
3.被告人张某某、仲某某贩卖、制造毒品一案
——清除本地制毒基地,溯源清理新型毒品
4.被告人向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严控麻精药品使用范围,明确罪与非罪边界
让我们一起来看具体内容吧↓↓↓
案例一
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汪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从严打击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毒品犯罪,
落实特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王某某约定,由被告人杨某以每颗1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售卖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弹2颗,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杨某支付定金1000元。被告人杨某以每颗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上头电子烟弹2颗,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定金800元,后安排在校学生汪某某接收烟弹,并将上述烟弹从安徽省宣城市打车运输至镇江市润州区一酒店。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该酒店房间内将收到的2颗烟弹交付给王某某。
裁判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汪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依托咪酯被不法分子包装为“上头电子烟”,隐蔽性强,极易诱导辨别能力不足的青少年和在校学生涉毒。本案是依法严惩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新型毒品犯罪、统筹惩治犯罪与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司法裁判精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了打击整治与教育挽救有机统一。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上游供货者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拉拢在校学生汪某某跨区域运输毒品,将未成年人作为毒品流转工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校园安全环境。法院对组织交易、提供货源的两名被告人依法从严评价,彰显司法机关斩断伸向校园黑手、严惩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立场。对受他人指使涉案的在校未成年人汪某某,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审理过程中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充分考量其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同时,联动学校、家庭、社区共同参与矫治教育,最大限度挽救失足未成年学生。
案例二
被告人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郑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戳破新型毒品伪装,严防走私毒品入境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下旬,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印有“LSZ”字样的纸片状物品含毒品成分,仍在外国网站购买上述纸片状物品300张,并委托不知情的人员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带至国内。2024年7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收到上述物品后,即以每张15USDT(折合人民币约105元)的价格将其中的175张通过邮寄的方式销售给被告人沈某某。2024年7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再次将其中100张通过邮寄的方式销售给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在外网Telegram软件建群、发布广告、与购买者私聊、达成协议、收取加密货币后再邮寄等方式,向多人多次加价销售上述物品51张,其中1张通过邮寄方式销售至镇江市京口区。
2024年8月5日、8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郑某某先后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某某处扣押含“LSZ”字样的纸片状物品224张。经鉴定,上述物品检测出毒品麦角二乙胺(LSD)成分。经称重,上述224张物品重量共计3.64克。
裁判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邮票毒品(LSD)”含有麦角二乙胺成分,是一种强烈的半人工致幻剂,因常常被吸附于类似邮票的纸张之上而得名。“邮票毒品”极易被人体吸收,致幻性强,微量摄入即可引发神经系统混乱等症状,在幻觉驱使下易发生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购买新型“邮票毒品”并走私入境、贩卖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依托境外网络平台和加密通讯软件搭建联络渠道,通过不易追查的境外网络平台联系、招揽买家,使用虚拟货币支付收取毒资,利用不知情的“跑腿人员”将毒品带至国内,再通过可以隐藏收件人信息的顺丰加密ID寄收快递,隐蔽性极强,全程不实名、无痕迹沟通,案发后再以“不知情”“非列管”等为由抗辩,意图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依法作出裁判。本案对于通过隐蔽手段进行毒品犯罪的人员形成强力威慑,同时也打破涉毒犯罪分子“境外购买不违法”“隐蔽手段无法查”等错误认知。
案例三
被告人张某某、仲某某贩卖、制造毒品一案
——清除本地制毒基地,溯源清理新型毒品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仲某某及何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制造毒品依托咪酯,约定分成,由被告人张某某租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湖滨村的厂房。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仲某某、何某某在该厂房内制造毒品依托咪酯至少300余克。
2025年初,何某某将制造出的毒品依托咪酯至少300余克贩卖给朱某某,收取毒资至少33875USDT,折合约人民币24万余元。
裁判结果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仲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例四
被告人向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严控麻精药品使用范围,明确罪与非罪边界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明知日本生产的“10mg入眠剂”“10mg右佐匹克隆”“0.25mg日医工睡眠导入剂”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从日本购买并进行伪装后,通过国际快递直邮入境的方式,先后17次贩卖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000余元。
裁判结果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向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增大,传统毒品销售渠道日渐收窄,价高难求,一些犯罪分子将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新型精神活性物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呈频发态势。麻精药品兼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在正常发挥医疗药效时属于药品,非医疗目的滥用则会成为毒品,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在国内严格管控的形势下,毒品犯罪分子“另辟蹊径”,通过跨境走私渠道将管控的麻精药品流入国内,构建起跨境远程贩毒网络,形成“境外供货、线上接单、全域散售”的新型毒品犯罪产业链。本案中,被告人从日本购买含有硝西泮、唑吡坦等成分的“安眠药”,系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被告人进行伪装后通过国际快递直邮入境进行贩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严惩此类犯罪的立场,也有力回应了当前部分群众“麻精药品是药品而非毒品”的错误认知,进一步提升公众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和意识。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王 天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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