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中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7月2日17:21:50指导案例3阅读模式

向未成年人贩毒获刑

———何某某、蒋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初,被告人何某某与蒋某某经商定合伙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得款用于二人日常开销。自2025年9月至2025年10月24日,何某某、蒋某某先后向姜某俊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3次,向胡某成(2008年6月28日出生)贩卖2次,非法获利累计1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乙基氟胺酮(化学名为2-乙氨基-2-(2-氟氨基)环己酮,在地下市场主要以“上头电子烟”等伪装形式流通,俗称“飞鸟”。2024年7月1日,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乙基氟胺酮列入精神药品管理。不法分子利用其致幻和麻醉特征,打着“不上瘾、不犯法”的虚假噱头,专门针对青少年等群体进行诱导和滥用,属于典型的新型毒品替代物质,其危害性在于严重损害中枢神经与精神系统,引发器质性病变甚至危及生命,沾染难以戒断,并将被拖入深渊。本案二被告人明知电子烟弹中含有毒品成分,仍然多次非法向未成年人销售,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彰显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以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缓刑考验期间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吴某某、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尚在缓刑考验期。2024年11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许某某等人商议决定由许某某出资1000元,剩余费用由吴某某支付,邀约桂某某、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鹰潭某KTV娱乐。吴某某、许某某等人在KTV包厢娱乐期间,许某某与桂某某下楼从他人处获取一支含美托咪酯的电子烟,并带到包厢。许某某、桂某某等人在包厢厕所内吸食该支含美托咪酯的电子烟,后桂某某坐到包厢沙发上,将该电子烟供徐某某等人吸食。经鉴定,吴某某、许某某、桂某某、徐某某等人的毛发检测结果呈美托咪酯阳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美托咪酯与依托咪酯的化学结构极为相似的物质,长期摄入会引起偏执、焦虑、被害妄想症等精神问题,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还易引发自残、伤人或交通肇事肇祸等,存在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风险。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被国家正式列管。也就是说,此后行为人非法走私、贩卖、吸食或容留他人吸食含美托咪酯的电子烟的行为将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本案是一起容留他人吸食含美托咪酯的电子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吴某某、许某某依法进行惩处,并对被告人吴某某撤销缓刑,将其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前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型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也借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认清新型毒品的危害,切勿被“上头电子烟”迷惑,自觉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鹰潭中院新媒体

编    辑丨徐觉龙

一审一校丨蔡恩法

二审二校丨徐遇金

三审三校丨程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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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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