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与吸毒人员朱某某多次共同出资购买海洛因。罗某某在明知毒品危害、明知对方系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多次提供自己住宅作为场所,容留朱某某吸食毒品,为他人吸毒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涉嫌构成毒品相关犯罪,被依法追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
容留他人吸毒罪不以行为人自身吸毒为构罪前提。公民即便不参与吸毒,但若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住所、隐蔽空间等场所,均可能触犯刑法。此类行为为吸毒行为滋生蔓延提供了温床,助长毒品违法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纵容他人在家中吸毒,需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毒品,主动举报涉毒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初,被告人杨某某擅自将罂粟种子播种于自家屋顶及屋后菜地。2024年4月,辖区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禁毒走访排查时,当场查获并铲除疑似罂粟植株共计1445株。经司法鉴定,涉案植株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立案查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44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
【基本案情】
2020年某日,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驾乘车辆从都匀前往三都县。一行人分工配合,抵达目的地后,由同案人员出资向他人购买海洛因,杨某某、钟某某全程参与购毒、转运全过程,主观明知涉案物品为毒品,仍配合同伙将毒品从三都县运输回都匀市,实施非法运输毒品行为,被依法追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钟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非法运输,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最终依法判处杨某某、钟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毒品依法收缴销毁。
【法官提示】
运输毒品是毒品流通传播的关键环节,是我国禁毒打击的重点犯罪。共同参与购毒、运毒任一环节,均可构成运输毒品共犯,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切勿受人蛊惑、贪图利益参与涉毒活动,触碰禁毒红线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系吸毒人员,为以贩养吸实施贩毒行为。其购入海洛因、冰毒后分装为小零包,向吸毒人员贩卖。之后,吴某某邀约牟某某结伙贩毒,二人在租住屋内分工协作,吴某某负责出资购毒、分装、对接买家、支配毒资,牟某某负责分装毒品、送货、保管毒资,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牟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结伙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结合二人犯罪分工、涉案次数、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处牟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毒品、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法官提示】
以贩养吸是典型的涉毒犯罪模式,贩毒人员自身沾染毒瘾,通过贩卖毒品获取资金维持吸毒,不断向社会输送毒品,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多次贩毒、结伙贩毒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毒品不仅摧毁个人身心、破败家庭,更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广大群众务必远离毒品、抵制涉毒交易,坚决杜绝各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平安黔南
供稿:都匀市人民法院
一审:冯 薇
二审:罗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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