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都匀法院发布4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7月2日17:00:10指导案例4阅读模式
毒品是危害个人健康、破坏家庭幸福、扰乱社会秩序的毒瘤,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坚决禁止的违禁物品。为深入推进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临之际,都匀市人民法院梳理选取近年来审结的四类不同典型涉毒犯罪案例进行发布。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清晰阐明各类涉毒行为的法律后果,深刻揭露毒品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引导全社会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涉毒违法犯罪,营造全民禁毒、共治禁毒的良好法治氛围。
案例一:居家容留他人吸毒  触犯法网获刑惩戒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与吸毒人员朱某某多次共同出资购买海洛因。罗某某在明知毒品危害、明知对方系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多次提供自己住宅作为场所,容留朱某某吸食毒品,为他人吸毒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涉嫌构成毒品相关犯罪,被依法追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

容留他人吸毒罪不以行为人自身吸毒为构罪前提。公民即便不参与吸毒,但若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住所、隐蔽空间等场所,均可能触犯刑法。此类行为为吸毒行为滋生蔓延提供了温床,助长毒品违法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纵容他人在家中吸毒,需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毒品,主动举报涉毒违法行为。

案例二:私自种植罂粟原植物  心存侥幸难逃刑责

【基本案情】

 2024年初,被告人杨某某擅自将罂粟种子播种于自家屋顶及屋后菜地。20244月,辖区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禁毒走访排查时,当场查获并铲除疑似罂粟植株共计1445株。经司法鉴定,涉案植株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立案查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44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

罂粟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私自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无论种植目的、数量多少,私自播种、培育均属于违法行为,达到法定数量即构成刑事犯罪。部分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少量种植、自家种植不违法,最终触碰法律红线。在此提醒,毒品原植物零容忍,广大群众需主动自查自清,杜绝非法种植行为,筑牢禁毒第一道防线。
案例三:伙同他人跨域运毒 共同犯罪一并严

【基本案情】

 2020年某日,被告人杨某、钟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驾乘车辆从都匀前往三都县。一行人分工配合,抵达目的地后,由同案人员出资向他人购买海洛因,杨某、钟某某全程参与购毒、转运全过程,主观明知涉案物品为毒品,仍配合同伙将毒品从三都县运输回都匀市,实施非法运输毒品行为,被依法追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钟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非法运输,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最终依法判处杨某、钟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毒品依法收缴销毁。

【法官提示】

运输毒品是毒品流通传播的关键环节,是我国禁毒打击的重点犯罪。共同参与购毒、运毒任一环节,均可构成运输毒品共犯,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切勿受人蛊惑、贪图利益参与涉毒活动,触碰禁毒红线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四:结伙以贩养吸  多次作案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系吸毒人员,为以贩养吸实施贩毒行为。其购入海洛因、冰毒后分装为小零包,向吸毒人员贩卖。之后,吴某某邀约牟某某结伙贩毒,二人在租住屋内分工协作,吴某某负责出资购毒、分装、对接买家、支配毒资,牟某某负责分装毒品、送货、保管毒资,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牟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结伙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结合二人犯罪分工、涉案次数、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处牟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毒品、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法官提示】

以贩养吸是典型的涉毒犯罪模式,贩毒人员自身沾染毒瘾,通过贩卖毒品获取资金维持吸毒,不断向社会输送毒品,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多次贩毒、结伙贩毒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毒品不仅摧毁个人身心、破败家庭,更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广大群众务必远离毒品、抵制涉毒交易,坚决杜绝各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平安黔南

供稿:都匀市人民法院

一审:冯 薇

二审:罗春菊

三审: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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