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发布打击新型毒品及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犯罪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7月6日17:01:53指导案例6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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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向未成年人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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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贩卖毒品案——未成年人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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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陈某等非法经营案——全链条打击非法经营“笑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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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王某、李某贩卖毒品案——利用互联网非接触式、人钱货分离手段贩卖毒品,隐蔽交易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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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贩卖毒品案——利用网络游戏币收取毒资贩卖毒品,依法认定犯罪

案例一

傅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向未成年人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某自2023年开始滥用右美沙芬。2024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为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被告人傅某明知右美沙芬系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品,仍于2025年3月至4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部分系未成年人)以邮寄、同城跑腿等方式向某甲、某乙、某丙等多名未成年人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12次,共计售出51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

【裁判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单独或结伙他人,多次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多人贩卖右美沙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傅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傅某有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予从宽处罚。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对传统毒品打击力度持续加大,部分犯罪分子转而实施新型麻精药品的非法交易。右美沙芬于2024年7月1日起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本案中,被告人傅某明知右美沙芬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未成年人参与贩卖右美沙芬,并直接销售给多名未成年人,导致药物滥用风险在未成年群体中扩散。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量其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以及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等从重情节,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鲜明立场。本案对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普法教育与典型警示作用。

案例二

某甲贩卖毒品案——未成年人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底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某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伙同他人在建德市、衢州市常山县等地以300-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四次向余某、李某、吴某、陈某等人出售含有国家列管的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裁判结果】

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甲伙同他人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向多人贩卖,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某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予以减轻处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予从宽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将国家列管的依托咪酯加入到电子烟中形成所谓的“上头电子烟”,标榜“无害”“新潮”诱导未成年人尝试。上述贩毒手段具有诱惑性、欺骗性和隐蔽性等特征,造成毒品滥用的同时也更易在青少年群体中被接受和传播,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未成年人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意识尚不健全、自控力较弱等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参与贩毒行为。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伙同他人一起贩卖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某甲受男朋友影响,共同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由于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深刻,其向他人买卖“上头电子烟”以外还有一定自吸行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根据案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严惩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提醒青少年警惕“上头电子烟”,提高自我辨别、自我保护的能力。

案例三

魏某、陈某等非法经营案——全链条打击非法经营“笑气”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杭州市钱塘区等地售卖供人吸食的瓶装“笑气”。通过向王某等人进购“笑气”,招募廖某、方某等人为送货车手,郭某为送货车手和代聊单客服,采用送货上门的方式贩卖(部分销售对象系未成年人),使用陈某等人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收取贩卖“笑气”款20万余元。

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期间,魏某的女友被告人陈某在明知魏某康非法经营“笑气”情况下,仍根据魏某要求将本人支付宝、微信账户用于贩卖“笑气”收款,并为贩卖“笑气”提供相关图片用于发布广告、接电话派单、将账户收到的“笑气”款取现交给魏某等帮助。陈某本人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贩卖“笑气”款5.2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某、陈某处查获的瓶装“笑气”主要成分为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

【裁判结果】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笑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性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笑气”是一氧化二氮的俗称,因吸入后可引人发笑,故而得名,其在医疗、美食等领域应用广泛。“笑气”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和致病性,长期吸食会令人产生依赖,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笑气”轻度麻醉的作用及吸入后会产生愉悦感的特性,向青少年群体贩卖供吸食的“笑气”,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黑灰“产业”,社会危害巨大。打击非法经营“笑气”,不仅要打击源头和贩卖者,对于与贩卖者通谋,提供资金收付账户、帮助宣传等协助贩卖的人员,也应作为共犯予以打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结算帮助,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共同犯罪论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认定共犯并予以惩处,彰显了全链条打击非法经营“笑气”的司法立场。

案例四

倪某、王某、李某贩卖毒品案——利用互联网非接触式、人钱货分离手段贩卖毒品,隐蔽交易不影响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倪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结识孙某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孙某约定以“挖包-分包-埋包”的方式为孙某贩卖毒品提供分装和埋包等帮助,并以他人银行账户向孙某转账支付“埋包押金”人民币3万余元。后倪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和李某,根据孙某的指示从外省连夜驾车至杭州市余杭区藏匿大麻叶的地点挖取大麻叶200克,分装成20份后又转移藏匿于运河边、小树林等多个隐蔽地点,拍照、定位后将上述埋包地点反馈给孙某。孙某则通过互联网联系买家,通过虚拟币收取毒资后向买家发送埋包地点的方式再对分包后的大麻叶进行多次贩卖,其中一次贩卖时因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

【裁判结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王某、李某明知是毒品大麻叶而结伙他人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倪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王某、李某贩卖毒品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均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予从宽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倪某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毒品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化、链条化,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打击,利用互联网遥控指挥,采用指使他人分包、埋包等非接触方式贩卖毒品,上述多人协作、以“人、钱、货”分离方式贩卖毒品的新型犯罪手段,大大增加了缉查和取证的难度。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根据上家指示,夜间跨省来杭共同实施挖包、分包、埋包行为并将地点反馈给上家,该种“人毒分离”“钱货两清”的隐蔽模式,试图切断毒品与行为人之间的直接关联,但通过技术与数据驱动的全链条打击模式,最终让“看不见的交易”显露痕迹,不管是远程指挥的主犯还是实际跑腿的“埋包手”,参与毒品犯罪链条的每一环节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

李某贩卖毒品案——利用网络游戏币收取毒资贩卖毒品,依法认定犯罪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经吸毒人员赖某联系,携带约0.26克甲基苯丙胺至胡某家中,与赖某、胡某、吴某、陈某共同吸食,吴某以游戏币充值方式支付毒资1500元。同月29日晚,李某再次经胡某联系,携带甲基苯丙胺至其家中,与胡某、吴某共同吸食,胡某、吴某共同出资3000元,其中2000元按李某要求充值游戏币,1000元转账至李某账户。

【裁判结果】

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在零包贩卖甲基苯丙胺过程中,刻意要求购毒者以游戏币充值方式结算毒资,将毒资交易伪装成虚拟消费,意图割裂资金关联、逃避侦查。此种以游戏币为媒介的支付手段,具有跨地域、瞬时化、层层嵌套等特点,资金流向更趋复杂。本案通过对比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以及游戏充值账户明细,结合多名证人证言等综合审查,穿透虚拟支付伪装,依法认定毒资支付事实,并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本案警示,无论毒品犯罪手段如何翻新,利用网络游戏币等新型方式收取毒资绝非“避风港”,任何妄图以技术化、隐蔽化手法掩盖犯罪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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