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浙江法院打击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7月6日17:03:30指导案例6阅读模式
2026年浙江法院打击涉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郭某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

案例二  史某走私毒品案

案例三  张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四  应某抢劫案

案例五  魏某、陈某非法经营案

案例六  马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郭某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

——实施毒品犯罪,又掩饰毒资性质“自洗钱”,依法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多次从广东省阳西县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输至浙江省遂昌县,并用小塑料袋封装,每小袋(俗称“1个”)至少0.7克,以1500元到25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郭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至少128.5个(约89.95克),收取毒资24万余元。在收取毒资过程中,郭某为掩饰、隐瞒钱款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10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归还债务及赌博。此外,2024年8月,郭某在遂昌县某酒店容留李某、汪某、黄某3人和黄某、刘某2人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各1次。

【裁判结果】

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掩饰、隐瞒毒资性质,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构成洗钱罪。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与洗钱活动交织的特征明显,犯罪分子在实施毒品犯罪的同时,往往借助第三方支付工具、他人资金账户等手段转移毒资。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自洗钱”入罪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利用他人银行账户等掩饰资金性质的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与毒品犯罪数罪并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及关联衍生犯罪的坚定立场,有效斩断毒品犯罪利益链条,对隐蔽化、网络化的毒资清洗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提示社会公众,毒品犯罪往往伴随洗钱、容留吸毒等次生犯罪,形成违法连锁反应,法律后果严重。涉毒行为违法成本极高,广大群众应当自觉抵制毒品诱惑,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帮助犯罪分子“代为收款”“帮忙转账”等,否则将触碰法律红线,面临严厉制裁。

史某走私毒品案
——走私毒品,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6日,被告人史某在香港购得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约15毫升。次日,史某携带毒品通过宁波机场,并于23时许到达宁波某酒店,将其在香港购得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交给林某。后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含可卡因成分的卷烟2支。

【裁判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入境,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史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走私毒品、利用出入境便利夹带毒品的犯罪行为频发,严重破坏边境管理与禁毒管控秩序。甲基苯丙胺是冰毒的主要化学成分,被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高度成瘾性,会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永久性损伤,吸食者甚至可能在妄想支配下实施自杀或伤人等极端暴力行为。无论是走私、运输、贩卖还是制造此类毒品,都将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前往香港地区办事之便,在境外购买液态甲基苯丙胺,通过机场口岸走私入境,不仅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秩序,亦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走私毒品等源头性犯罪,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同时也警示我们,无论毒品以何种形态出现,无论行为处于犯罪链条的哪一环节,其违法本质与社会危害性均毋庸置疑。即使少量代购、夹带或转手分销,亦可构成涉毒犯罪,切莫因贪图小利或心存侥幸而触碰法律红线,共同守护无毒社会的清朗环境与法治蓝天。

 
张某贩卖毒品案
——未成年人多次向未成年人贩毒,贯彻宽严相济、双向保护原则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未成年被告人张某(16周岁)与陈某(另案处理)共同制作并贩卖含有违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经查,张某累计向4人贩卖9次,其中向2名未成年人贩卖4次。同年7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陈某等人,当场查获24枚电子烟烟弹,经检测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异丙帕酯等成分。

【裁判结果】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中二人系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上头”电子烟伪装性强、迷惑性大、成瘾性高,严重毒害未成年人的“朋友圈”,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中含有常见违禁毒品成分为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近年高发的新型变种包括美托咪酯、异丙帕酯等。依托咪酯系医用静脉短效麻醉药,雾化吸食后会产生眩晕、意识丧失等麻醉反应,长期滥用会造成大脑、肾上腺不可逆损伤,成瘾性极强,于2023年10月1日被我国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美托咪酯、异丙帕酯是依托咪酯的同类衍生物,麻醉效力强于依托咪酯,微量吸食即可产生强烈麻醉镇静效果,引发意识解离、幻觉妄想等症状,于2024年7月1日被我国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常被不法分子用于勾兑烟油制作“上头”电子烟。本案被告人案发时年仅16周岁,受不良交友影响,不仅吸食“上头”电子烟,还向其他未成年人贩卖,既是新型毒品的受害者,也是加害者,暴露出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审理未成年人涉毒案件,应当践行双向保护理念,既要清晰划清法律红线,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也要依法适用宽缓司法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对其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以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的尺度与温度,净化“涉毒怪圈”,守护好未成年人的“朋友圈”。

应某抢劫案
——未成年人结伙抢劫“笑气”,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2日,未成年被告人应某(16周岁)伙同顾某、黄某、裘某(均系未成年人)预谋抢劫“笑气”。随后,应某以购买为名联系被害人胡某(已被处罚),约定以500元价格购买2瓶“笑气”。在胡某打开车辆后备箱交付物品时,顾某等人持刀对胡某进行威胁,当场劫走后备箱内剩余的18瓶“笑气”及一辆手推车。

【裁判结果】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违禁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应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笑气”常被不法分子冠以“嗨气球”“快乐气”等噱头,伪装成“奶油气弹”“食品发泡剂”等日用品,罐体常印制动漫图案,因其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在社会上,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中快速蔓延。由于笑气在生产、生活中应用广泛等原因,暂未被列入法定毒品管制目录,但其成瘾性极强,长期滥用会产生和毒品类似的危害后果。本案中,笑气的贩卖者与购买者均系未成年人,充分暴露了滥用笑气衍生的恶性危害链条:未成年人因好奇心驱使或社交圈影响尝试吸食,迅速产生生理和心理的双重依赖,部分人为继续吸食筹措资金演变为“以贩养吸”,甚至铤而走险实施暴力抢劫,从受害者沦为施暴者。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必须提升对笑气等成瘾性物质的识别防范能力。全社会应凝聚合力,共同切断非法交易链条,防止更多未成年人落入灰色陷阱,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魏某、陈某非法经营案
——明知他人非法贩卖“笑气”而提供资金收付等帮助行为的,系共同犯罪,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被告人魏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笑气”,在杭州市钱塘区等地上门贩卖,并招募人员负责接单、配送。期间,魏某使用被告人陈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非法经营款项共计20万余元。陈某明知魏某非法经营“笑气”,仍提供个人收款账户,同时参与采购备货、网络推广、接单派单等协助行为,其账户累计收取涉案资金5.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笑气在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有合法用途。但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笑气轻度麻醉及吸入后产生愉悦感的特性,向青少年群体贩卖供吸食的笑气弹、笑气瓶,并演变为一种“黑灰产业”,由境外走私为主转向国内制造为主,从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蔓延至全社会,甚至公然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交易,呈现产业化、链条化趋势。不法分子利用毒品管制漏洞,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研制、生产、贩卖供人滥用的笑气产品,并采取隐蔽手段逃避侦查和法律制裁。以笑气为代表的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的滥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打击非法经营笑气的行为,不仅要打击源头和贩卖者,对于与贩卖者通谋、提供资金收付账户、协助宣传等帮助贩卖的人员,亦依法以共犯论处。因此,打击工作不应止于贩卖者层面,必须实施全链条打击,坚决彻底铲除笑气滥用这一社会毒瘤。

马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轻信民间偏方非法大量种植罂粟,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4月左右,被告人马某在武义县某村路边发现一株野生罂粟植株,因轻信罂粟茎叶泡茶可治病的民间偏方,遂挖取移栽至自家田地。2024年年底,马某利用该罂粟成熟种子再次播种繁殖。2025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铲除其种植的罂粟植株,共计2191株。

【裁判结果】

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达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乡村禁种铲毒工作,但田间地头、房前屋后非法种植罂粟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多因农村群众禁毒知识匮乏,加之盲目相信罂粟能治病止痛。部分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罂粟只有用于制毒、售卖时才构成违法犯罪,自家少量种植仅供自用便不会触犯法律。殊不知,罂粟含有吗啡、可待因等成瘾物质,私自食用极易产生药物依赖,损害心肺和神经系统。罂粟作为国家明令管制的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无论数量多少,均属违法行为,且种植达五百株以上即触犯刑法。本案被告人因听信罂粟茎叶泡茶可缓解病痛,将路边野生罂粟移栽至自家田地,最终繁殖、种植罂粟两千余株,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人民法院结合其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禁种铲毒“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此案警示广大群众,禁毒红线不可触碰,种植罂粟不存在任何免责理由。广大群众发现路边野生罂粟,应及时上报铲除,自觉抵制各类毒品原植物,共同筑牢乡村禁毒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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