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立案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施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