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A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维崧律师 2019年1月18日17:56:49经济犯罪156阅读模式
摘要

一、基本案情   涉案单位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刘某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一、基本案情

 

涉案单位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刘某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A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零售业务的民营企业。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A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应当支付12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刘某拒不执行仲裁决定。公司实际经营地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行政执法公告”责令支付,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委托代理律师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额支付给12名员工。

 

2018年5月29日和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分别将刘某和A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两案并案处理。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A公司另有经劳动仲裁仍拒不向员工支付30万元欠薪的事实。检察机关对刘某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并向其阐明了对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刘某于11月23日将30万元欠薪交到检察院账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26日发还给被欠薪员工。

 

二、处理意见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刘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2018年11月29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刘某不起诉。

 

三、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积极作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讨欠薪,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杨浦区检察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保障了仲裁裁决和行政执法决定落实到位,为劳动者全额追讨欠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切实考虑被欠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被损坏的法律关系修复的,依法从宽处理。在办案中,既要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民营企业经营者要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法律是经营的底线,唯有守法经营、关心关爱企业员工,才能保证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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