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严掌握人罪标准,但也应分类鉴别,警惕出现“碰瓷式”维权。对该类行为,之所以要慎重入罪,主要考虑:
一是《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赋予职业打假人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和消费者地位,刑法不宜将具备权利基础、未被法律禁止的维权行为评价为犯罪。
二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因自身的违法行为陷入赔偿风险,属于自陷风险,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是索赔数额高低属于权利自治范畴,不能因数额过高就推定违法。
四是职业打假对维护消费者权利、增强商家责任意识、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如果行为人采取举报、起诉等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或者所谓的威胁、要挟不足以造成对方心理恐惧或强制,索赔数额在一定范围内,一般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权利基础,通过虚构事实索赔,或者知假买假后索赔数额明显超过了合法或合理范围,同时能够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实施了威胁、要挟等方式,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支付钱款的,应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册P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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