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3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五)明示、暗示3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
  (二)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
  (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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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5日15: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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