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100条以上的;
2.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30000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六)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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