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所得≥30000元。
2.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20000元。
3.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销售金额≥30000元。
4.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0000元。
5.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货值金额≥90000元。
6.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50000元。
7.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90000元。
8.销售金额≥50000元。
王炎香律师,只办刑事案件,擅长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办理电商售假、线下仓储制假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覆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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