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3年7月28日14:44:11指导案例209阅读模式

案例一

冯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至2021年间,冯某某因其公司不履行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先后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等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禁止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020年10月,冯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一张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以下简称“军官证”)和一张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障卡(以下简称“军人保障卡”),先后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等地乘坐民航班机25次。另查明,冯某某还通过他人为刘某某购买伪造的军官证一张,为费某某购买伪造的军官证和军人保障卡各一张。

2023年3月1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3月16日,法院以冯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2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立案监督

2022年8月,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例行工作会上,公安机关通报了被人民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的人员使用伪造军官证乘坐飞机的案件线索,并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问题与派驻检察官会商研讨。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年8月24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冯某某以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立案侦查。

(二)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证据材料、参与案情研讨,协同公安机关强化军地协作,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反馈。公安机关提出“军人保障卡是否属于武装部队证件”,检察机关根据《军人保障卡管理规定》,认为军人保障卡是能够存储军队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后勤业务信息,实现供应保障、身份确认等功能的专用智能卡,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作为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使用,如持卡购买火车票等,应当与军官证作同类解释,认定为武装部队证件。因冯某某购买武装部队证件已达2本,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由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转换为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此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冯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发现冯某某不仅自购军官证、军人保障卡,还为其他被限制消费人员购买上述证件,案件侦查取得重大突破。

(三)审查起诉

因本案涉及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人员,该类人员身份特殊,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步开展“一案多查”。一是审查冯某某是否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专门围绕冯某某是否因搭乘飞机等违法限制高消费行为被相关人民法院罚款或者拘留进行了排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二是审查冯某某是否存在司法处罚线索。虽然最终没有发现冯某某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但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关于冯某某的司法处罚线索并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协同人民法院维护正常执行秩序。三是深挖犯罪。继续引导公安机关摸排上游造假团伙以及涉案人员是否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持续做好线索查处跟进工作,强化打击力度。

(四)社会治理

通过办理该案,检察机关加强内部联动和外部协同,强化社会治理。一是强化线索发现。围绕公安机关后续即将移送起诉的相关案件,与民事检察部门横向一体联动,开展司法处罚线索集中筛查,向人民法院集中移送9条司法处罚线索。二是强化打击治罪。综合考虑被限制消费人员的身份、前科情况、搭乘飞机次数、购买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数量、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加强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以治安处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分类处置,并围绕此类案件建立“一案一议一策”“类案共商共治”的案件咨询会商机制,确保检警共同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取得实效。三是强化协同治理。针对相关信息未有效互通而产生的问题,联合公安机关对机场进行工作提示,建议提高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识别能力并强化军地协作,发挥共治效能。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严厉惩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犯罪。军人使用军官证、军人保障卡证明身份,既是军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部队高效处理事务的需要。使用虚假武装部队证件,侵犯了军人合法权益和军队证件管理秩序,影响国防安全,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军地协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强化同向监督与协作配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为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了更宽广的信息渠道和更前沿的线索触角。检察机关要善用侦协办工作机制,对侦协办发现的线索仔细摸排,认真研判,将立、撤案监督等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跟踪监督,及时和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疑难问题进行沟通,共同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三是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办理涉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做好社会治理的“后半篇文章”,准确研判办案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分类处置:对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漏洞,要积极制发检察建议;对于非因管理漏洞而产生的问题,应当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工作提示等方式提出对策建议,确保诉源治理取得实效。

 

案例二

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

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男,个体人员。

被告人董某因承揽园林建设工程,经常来往于全国各地。为通行方便,2020年5月,董某从网上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9本(军官证3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2张、中国人民解放军行车执照4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1副、身份证1张,并将伪造的部队专用车辆号牌悬挂于其私家车上,发生多次道路交通违章。2021年9月案发。

2022年1月19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对董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5日,法院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2023年1月17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检察机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团队介入侦查,提出具体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董某所涉武装部队证件上盖章、照片、钢印等证件显示的具体内容及证件数量,董某购买证件的时间、付款时间、方式、金额,董某悬挂军车号牌的起止时间及累计时间等,夯实证据基础,完善证据体系,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坚实基础。2021年11月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董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二)审查起诉

因本案涉及的证件、号牌等数量较多,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与量刑,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固定了董某悬挂军车号牌出入小区并且以该车牌号缴纳车位费的证据,依法认定董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同时,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加强释法说理。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审判监督 

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未认定董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一是关于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10本以上法定刑即达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决认定购买9本假证,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量刑畸轻。二是关于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原判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董某使用伪造的军车号牌累计达一年以上。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补强证据,调取董某住宅小区车位费发票、违章记录、高速口车辆进出站通行记录等,补充证明董某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均以涉案伪造的军车号牌登记并驾车进出其住宅小区、太原等地,足以认定董某非法使用伪造军车号牌的累计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属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对一审判决错误没收扣押在案的董某合法购买且与犯罪无关的华为mate20手机1部、董某名下有合法手续的丰田霸道越野车提出纠正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和纠正意见,依法将董某的刑罚改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并将相关涉案财物发还给董某近亲属。

(四)社会治理

本案中董某悬挂并使用军车号牌偷逃通行费用,在多地发生道路交通违章,严重损害军队形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假军车、假军牌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通过集中整治,公安机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20余起,有力打击了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

【典型意义】

一是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下一体发力确保依法打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犯罪,不仅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也严重危害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检察一体”作用,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精准打击。

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诉讼监督与社会治理相结合。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防止就案办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社会治理突出问题应当及时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治理措施。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假军车、假军牌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促成军警联合执法,强化日常监管,形成长效机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军队形象。

 

案例三

苏某某等三人

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告人韦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股东。

被告人任某某,男,个体人员。

2017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韦某某共同成立某资源回收公司,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准许及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任某某等上家非法采购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其中苏某某负责日常管理、销售,韦某某负责进货。2021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一小仓库内查获军服一批,经清点共计108137件;在两个大仓库内查获军服两批,净重共110吨。经抽检为军服或军服仿制品。经查,韦某某、苏某某向任某某非法购买军服累计126吨,支付款项共计110万余元,任某某从中获利17万余元。

2021年9月18日,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对苏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法院以苏某某等三人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韦某某、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公安机关对苏某某、韦某某立案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查明涉案军服来源、去向,涉案军服性质等12条侦查取证意见。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意见,进一步加大侦查取证力度、收集固定证据。202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对苏某某、韦某某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家任某某涉嫌犯罪,且有逮捕必要,于次日启动追捕程序,建议公安机关对任某某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任某某被依法逮捕。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固定量刑证据,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细致审查相关收款银行流水,准确认定买卖军服、仿制军服获利数额,依法敦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二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精准指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苏某某、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同步审查涉案财物,规范财物管理处置。本案查封扣押的待售卖军服多达上百吨,数量庞大,且分散于三个仓库内,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进行涉案财物审查,并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明确的没收处置建议,协同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处理,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到位。四是一体化履职,及时移送监督线索。韦某某等人在不具备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市场公开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失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依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

(三)社会治理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监督线索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有怠于履职的情况,遂依法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守护戎装”专项行动方案》,并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辖区乡镇市场监管所并联合区人民武装部对相关农贸市场、劳保产品店、服装店等全面排查。经持续整改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相关情况,2022年9月至12月,共检查商户168家,引导商户签订合法经营承诺书28份,对5家商户当场责令纠正,立案查处2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件。为提升整治成效,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召开打击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约谈会暨《军服管理条例》普法宣传教育会。通过宣传剖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例,以案释法,提升法律震慑力,强化商户法治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惩防一体。检察机关要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追捕漏犯,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依法提出处置意见,确保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完善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多部门协同推进综合履职,严密惩防体系。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和军地协作,促进社会治理。办理非法买卖军服类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能动履职,构建“行刑衔接+军地协作”治理模式,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加大涉军普法宣传教育,净化市场环境,助力完善社会治理,捍卫军人荣誉,维护军队形象。

 

案例四

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男,农民。2005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杨某某,男,农民。

2021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各带一个切割机,由马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杨某某至A部队射击靶场。二人明知该地为军事管理区,仍从铁丝网非法进入,意图将该部队靶场内存放的一辆金属坦克移动战斗靶运走当废铁卖掉。由于移动战斗靶体积过大,二人用切割机将靶切割成数块,装载在三轮车上拉走。两名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破坏的军事设施价值人民币29335元。

2021年5月25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对马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6日,法院以马某某、杨某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六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鉴于该案涉军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参与案件讨论。针对马某某和杨某某否认明知所盗物品是军事设施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痕迹物证,规范制作勘验笔录,查清二人对军事设施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主动与部队对接,就被盗物品属性、财产损失及危害结果进行取证。

(二)审查逮捕

2021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杨某某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马某某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两人非法进入军事管理区,严重破坏部队军事设施,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且认罪态度较差,依法有逮捕必要,于同年3月9日批准逮捕马某某、杨某某。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一是针对马某某、杨某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不知道所盗之物属于军事设施的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现场勘验笔录、亲赴现场实地查看、走访部队人员等方式,审查认定案发地有“军事管理区”及部队标语等显著标识,四周设置铁丝网与外界相隔,白天进入能够明显看到有暗堡、三角锥等军用设施,认定马某某、杨某某明知是军事禁地而非法进入并实施破坏、盗窃行为。二是加强与部队协作。检察机关与军事设施所属部队密切沟通,了解掌握金属靶标用途及损害后果,依法认定被破坏物品属于军事设施,并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进展,充分听取部队意见。三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确保依法惩治。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某、杨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部队军事设施,属于盗窃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坚持惩教结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马某某、杨某某的侥幸心理,检察机关认真做好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促使两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国防、军事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获一审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训练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等。破坏军事设施不但使部队遭受财产损失,更对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造成威胁。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认知程度,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依法准确定性,坚决维护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

二是密切军地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密切军地协作配合,灵活运用座谈、走访等工作方式,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同向发力,长效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为军队履行使命任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

石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男,无业。曾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化名石某,虚构军人身份,多次穿着假军服、携带假军官证到某军队医院等地活动。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多次以招兵、谈恋爱、办入学、介绍工作等名义骗取18名被害人的钱财、感情,造成18名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

2022年6月6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3日,法院以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4月1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取证

本案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较大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败坏军人形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在审查每个被害人被诈骗的线索、具体情形,对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资金流向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发现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石某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金额认定、资金具体流向等问题继续侦查取证,并根据线索查找其他被害人。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夯实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引导公安机关向有关网络公司调取石某某支付宝和微信流水情况,并与被害人支付转账情况进行比对,查实每一名被害人被骗具体金额,准确认定石某某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2万余元。二是依法改变定性,从严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公安机关对石某某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石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存在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遂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采纳。

(三)法律监督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经反复比对证据材料、依法讯问石某某,发现石某某所持有的军服等假冒军用物资由一名姓“谢”的上家提供。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继续追踪这一犯罪线索,深挖上游犯罪。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线索落实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立案侦查,后成功抓获上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11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涉军刑事犯罪,维护国防利益。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冒充现役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钱财、感情,谋取不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抹黑了军人形象,影响了军队威信,进而危害国防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准确指控犯罪,加大对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军队、军人的声誉和国防利益。

二是积极能动履职,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军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提高政治站位,能动履职,将监督关口向前延伸,把好案件批捕关、起诉关。同时,注重深挖涉军刑事案件线索,持续追踪上游犯罪,强化立案监督,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案例六

龚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某某,男,某园林公司草皮养护人员。

2021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在某部队机场附近从事草坪修剪工作时,翻越该机场防护栏潜入机场军事管理区,使用手机非法拍摄战机照片和视频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经部队保密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龚某某拍摄的照片、视频内容均为机密级。

2021年7月19日,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龚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27日,法院以龚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龚某某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经某市国家安全局邀请,某市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共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实际,提出要求侦查机关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达到何种密级程度进行鉴定、对龚某某拍摄相关照片所在的具体位置及军事设施管理标志位置等进行现场勘验的针对性建议,并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同步跟进。

(二)审查起诉

根据涉国家秘密案件办理要求,检察机关组建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办案团队,全面有序开展案件审查工作。一是坚持案卷审查与亲历审查相结合,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弥补案卷审查的局限性,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本案中龚某某拍摄的战机照片和视频,经鉴定属于国家秘密,但其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是认定难点。办案组以在案证据为基础,前往现场查看犯罪地点具体情况,发现龚某某拍摄照片地点为机场内一处土坡,位置较为隐蔽,拍摄内容非普通人轻易可以取得,可以证实其行为属于“刺探”。通过实地调查,对龚某某以刺探手段获取国家秘密进行周密论证,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统一法律适用。本案中,龚某某非法拍摄视频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将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按照法律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和数量均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本案中龚某某发布的照片及短视频虽然属于机密级,但数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不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惩处。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龚某某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社会治理

该案暴露出机场内小土坡被龚某某利用作为拍摄地点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机场和当地政府铲平该土坡,排除国家安全隐患。针对园林养护从业人员保密管理松懈的问题,检察机关推动相关单位落实保密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开展保密培训。同时,通过走访学校、机场周边社区等单位,强化法治宣讲,切实增强公众国防安全意识,营造自觉守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惩治指尖上的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安全。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案中,龚某某基于猎奇与炫耀心理,明知该机场系军事禁区且有警告牌等告示,仍以刺探方法拍摄属于国家秘密的部队现役装备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指尖上的涉密案件,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和国防安全。

二是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探索涉军刑事案件专业办理模式。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方位发挥检察一体效用,从办案组织、办案机制、办案程序等多方面探索建立涉军刑事案件专业办理模式,确保案件质量。要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在证据审查、流程推进、案件处理等环节,加强与国家安全机关、部队有关单位、军事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坚持惩教结合,强化法治宣传和国防教育,培养公众国防安全意识。

 

案例七

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某,女,无业。

2021年3月24日至25日,江某某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粉丝数24.8万余),先后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内容的微博,歪曲、丑化、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微博发布后迅速、广泛传播,阅读次数分别达39506次和50744次,引发广大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12日,法院以江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后江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致歉信。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江某某被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两次就侦查方向、取证要求提出意见:一是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依法调取江某某微博账户信息、微博发布内容及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等涉及定罪关键信息的电子证据;二是对江某某发布微博使用的移动终端依法开展鉴定;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江某某犯罪主观动机的讯问。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基础上,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一是就董存瑞英雄烈士事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后,检察机关赴河北省怀来县董存瑞烈士纪念馆依法调取关于董存瑞英烈事迹的证据材料,还原了董存瑞烈士光荣牺牲的伟大壮举。二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江某某犯罪成因之一系其自小远赴国外留学生活,个人价值观未能正确建立。检察机关以此为切入点对江某某开展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损害了英烈名誉、荣誉及其亲属的情感,更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向其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耐心细致开展教育引导,并结合党史、国史和军史进行思想教育。江某某真诚认罪悔罪,并手写悔过书,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判决采纳。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并立案。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均不提起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检察机关寻找到董存瑞唯一在世近亲属并征询其意见。董存瑞亲属向检察机关出具声明,明确表示不自行提起诉讼,同时坚决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英烈保护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在正义网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并适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要求江某某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后江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致歉信。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英烈荣光。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的事迹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容任何亵渎和诋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本案中,江某某在微博上发表侮辱英烈董存瑞的言论,歪曲英烈事迹,严重伤害民族情感,经网络发酵社会传播范围广泛,影响极其恶劣。江某某行为已经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二是准确把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方式、相关信息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可以参照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江某某两条微博阅读量高达9万次之多,远远超过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5000次的立案标准,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更加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英烈精神得到尊崇、军属权益得到保障是事关国防利益的重要内容。针对严重侵犯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将融合履职观念贯穿始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保护模式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和法治意识。

 

案例八

钱某破坏军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男,务工人员。

2013年,被告人钱某在已婚状态下与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因钱某无法离婚而分手。2014年9月,陈某与现役军人张某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8年,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在陈某租房处及钱某办公室多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致陈某分别于2016年6月、2018年12月生育二子。其间,钱某与陈某家人联系密切,代为处理家庭事务。陈某亦参与钱某婚庆车队经营,并以个人名义帮助钱某贷款购车。2022年3月,现役军人张某怀疑二子非其亲生,遂报案,并于同年6月2日与陈某离婚。经鉴定,钱某、陈某是陈某所生育二子的生物学父、母亲。

2022年8月8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法院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钱某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被害人报警的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后主动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研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针对钱某提出与陈某仅是通奸并未同居的辩解,围绕钱某能否认定“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这一关键问题,检察机关重点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钱某与陈某在何处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频率、二人生活和经济等方面关联关系的证据。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走访询问二人家人、朋友、邻居、同事等人员,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明三点关键事实:一是陈某亲人发生事故、儿子住院均由钱某出面处理,钱某与陈某家人关系密切走动频繁;二是陈某经常去钱某办公室送饭、带钱某参加家庭聚餐,而钱某则时常与陈某外出购物;三是陈某参与钱某车队经营,并为钱某购车提供经济帮助。检察机关认为,通过梳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二人长达三年内在生活上关系密切、经济上相互帮助,属于长期、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且期间二人生育二子,导致军人婚姻关系破裂,属于“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并督促侦查机关尽快立案。

(二)审查起诉

2022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破坏军婚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钱某虽然承认与陈某通奸,但是辩解称自己不应负主要责任,陈某与丈夫张某的矛盾才是离婚导火索。为高质效办理案件,检察机关一方面对钱某加强释法说理,进行认罪教育转化;另一方面通过电话访问,及时跟进了解被害人张某归队后的心理状况,听取其本人及所在部队意见。针对被害人张某流露出的负面情绪,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其所在部队联络人,积极开展心理安抚。经过教育,钱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于2022年8月8日以破坏军婚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社会治理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解决军人军属操心事和烦心事。一是结合案件成因及影响,针对军人军属提供“法治套餐”,促进提高法治意识。二是主动联系民政局、武装部等单位,建议就及时听取军属意见、维护军属合法权益尽快建章立制。三是结合新修订实施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在军属比较集中的小区、单位进行普法宣传,详细解读《实施办法》援助人群、适用条件、援助内容、申请事项等,主动担当作为。本案办理效果得到被害人及所在部队充分认可,部队向检察机关赠送了“维护军人权益暖兵心士气,彰显公平正义助蓝天空防”的锦旗。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破坏军婚案件。军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军婚应给予特殊保护。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理解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否“同居”。一是看是否较长时间段内存在不正当性关系,且生活、经济联系密切,从而符合同居实质要素;二是看是否造成婚姻破裂、堕胎、生育子女等严重后果,从而对军人婚姻产生实质性破坏。除此之外,还要精准认定行为危害性,从严惩处破坏军人婚姻稳定、伤害军人情感的行为,并做好“事理、情理、法理”三位一体的释法说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当积极作为,彰显拥军护军的检察担当。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军婚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靠前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深入实地走访调查,主动了解被害军人实际困难,以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等多元化帮扶措施解忧纾困;加强与部队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害军人思想工作,帮助军人安心服役。

 

案例九

韩某破坏军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男,个体人员。

被害人赵某于2005年入伍,2022年4月退役。2015年1月,被害人赵某与施某结婚。2020年8月,被告人韩某在已婚状态下与施某交往,二人多次在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2021年5月,被害人赵某得知上述情况,约见被告人韩某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赵某所属部队指派人员两次告知韩某破坏军婚后果,但韩某未听劝阻。同年9月23日施某离家出走。次日,韩某与施某在某市租房同居,二人商定拖延至赵某退役再提离婚,进而逃避法律责任。2022年4月至7月,在赵某转业待安置期间,韩某与妻子离婚,并与施某继续保持同居关系,致使施某在2022年11月堕胎一次。

2023年4月7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法院以韩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2021年9月21日赵某报警后,本案因证据问题一直处于在办状态。2022年1月19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将本案反馈至派驻检察官,并同步发出提前介入侦查邀请函。同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听取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并以固定韩某与施某共同生活痕迹为主要侦查方向,制发了引导侦查取证提纲,重点调取韩某与施某入住酒店信息、租房信息、聊天记录及转账等关键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固定涉案通话记录200余条、位置信息1014条、视听软件信息1511条、微信信息8730条、交易记录1554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二)审查起诉

因本案影响较大,办案单位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两级检察机关一致认为,韩某与施某虽不对外宣称为夫妻,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韩某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韩某在明知施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施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长时间同居,已经构成犯罪,且韩某罔顾法律威严、不听劝阻,犯罪情节恶劣。检察机关依法听取了被害人赵某和部队法律顾问意见,以破坏军婚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三)军地协作

为进一步了解本案对赵某服役产生的实际影响,经赵某所属部队同意,检察官主动到连队走访,了解到赵某将于2022年4月退役。为确保赵某从部队向地方平稳过渡,检察机关与部队共同对赵某进行思想疏导,为赵某全面分析后续可能发生的涉诉问题。在赵某退役后,检察机关与赵某所属部队官兵座谈,为赵某所属部队官兵进行法律宣讲,并通过与公安机关、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座谈,完善涉军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是高度认识惩治破坏军婚犯罪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现役军人是保家卫国的主要军事力量,他们枕戈待旦,时刻为国泰民安负重前行。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以司法手段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办理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担当作为,开展心理纾解和法律宣讲工作,帮助涉案军人摆脱案件影响,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功能作用,凝聚共识、同向发力。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为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全面固定犯罪证据提供了制度保障,共同做优刑事“大控方”,共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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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7月28日14: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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