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刑事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含死缓)的上诉案件,包括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或否认部分犯罪事实影响定罪量刑,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案件;
4、第二审出现新证据需开庭质证的案件;
5、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异议或二审期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非法取证明确线索的案件;
6、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案件;
7、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有较大分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通过庭审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案件;
8、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案件;
9、其他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开庭审理更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
二、下列刑事二审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
1、在当地或全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具有典型普法教育或警示意义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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