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近期办结的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昭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一贯立场。毒品事关民族兴衰、社会安定与千家万户幸福。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本次案例覆盖制造、运输、贩卖、种植、容留等涉毒犯罪常见高发情形,完整还原作案手段、危害后果与司法判决结果。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戒,认清毒品全方位危害,以及严厉刑事处罚后果,主动远离毒品犯罪,自觉抵制涉毒行为,共同筑牢无毒安全防线。
案例一
石某某、石某运输、制造毒品,韦某、何某某洗钱,窝藏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转移毒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被告人石某为获取高额报酬,根据境外上线杨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在贵州省独山县租用房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260余千克后,多次将包装好的冰毒驾车运至指定地点“丢包”。还于2023年1月初将90.24千克冰毒从贵州省独山县驾车运至贵州省平塘县被告人韦某的出租屋藏匿;为掩饰、隐瞒涉毒资金的性质、来源和去向,石某某、石某通过韦某、何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收取毒资24.01万元;韦某明知系毒品,仍帮助石某某窝藏甲基苯丙胺(冰毒)90.24千克;韦某明知石某某、石某制造毒品,仍提供自己及朋友的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12.71万元;何某某明知石某某、石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窝藏、转移毒资24.987万元;何某某明知石某存放于家中的9.013万元系毒资,仍携带转移。
【裁判结果】
本案由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石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制造、运输、转移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构成制造、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石某某、石某为掩饰制毒所得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涉毒资金,同案犯韦某则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涉毒资金,均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韦某、何某某帮助窝藏、转移毒品及毒资分别构成窝藏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转移毒赃罪。依法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石某判处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韦某、何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基本立场,精准区分不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的地位、作用,做到分层处置、罚当其罪,实现对制毒、运毒、赃款隐匿全链条的司法打击。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某、石某二人制造、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二百六十余千克,大批量毒品流入社会后,侵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两名被告人在毒品犯罪活动当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某、石某分别判处并核准死刑、死刑缓期执行,体现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高压态势。被告人韦某、何某某明知系毒品和毒资,仍然帮助窝藏、转移,属于整个毒品犯罪链条不可或缺的一环。人民法院对二人定罪处罚,清晰传递出打击毒品犯罪没有死角的鲜明态度,只要参与了毒品犯罪任一环节,均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案例二
邓某甲等七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戴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上线的指挥下,多次从广东开车到贵州省独山县接收到他人“丢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又从贵州省独山县上高速公路,采用前车探路,后车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跟随的方式,运输到广东省茂名市进行贩卖。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戴某某伙同被告人赖某某将其中1000.6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周某(已判决)等人,周某等人运输至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根据被告人邓某乙供述和指认,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茂名市一出租房屋内查获到被告人邓某甲等人藏匿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744.04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缓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伙同邓某乙等7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多次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10744.04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邓某乙、戴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杰、蔡某杰、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十三年、八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流向社会的核心环节,甲基苯丙胺(冰毒)成瘾性极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是人民法院从严打击的重点。本案是一起多人结伙、横跨黔、粤两大区域运输、贩卖大宗毒品的典型案例,在案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达10000余克,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量刑标准。各被告人分工明确,从联系上线,到采用前车后车配合运输毒品,到联系下家贩卖毒品形成完整犯罪链条。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原则,对7名被告人中的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两人判处无期徒刑,对三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彰显对大宗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高压态势。本案7名被告年龄在26岁至45岁之间,均系年轻力壮的群体,为挣“快钱”“大钱”铤而走险,最终走向犯罪深渊。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切勿参与带货贩毒,以身试法。
案例三
格某等四人走私、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克某介绍格某为上线运输“制毒的水”,之后格某相继邀约塔某、李某参与。按照境外上线指示,四人利用上线提供的涉毒资金购买大货车一辆并进行水箱、油箱改装,同时将该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并取得了大货车道路运营资格。之后为逃避打击,达到掩护走私、运输毒品的目的,李某、格某、塔某在中缅边境及四川、云南、贵州等地驾驶大货车制造从事正常货物运输的假象。2022年10月、2023年1月格某两次接到境外上线运输毒品的指示,随后,格某、李某等人以向缅甸运送货物为由办理报关出境手续,在中缅边境的云南省临沧市某口岸将大货车交给口岸代驾出境缅甸,境外上线在缅甸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液体隐藏在大货车油箱、水箱内运至云南边境,之后李某等人将装载甲基苯丙胺(冰毒)车辆运输至贵州省独山县,交由石某某(已判决)、石某(已判决)加工成固态冰毒,四人共计从上线获得涉毒资金166995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被告人均服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缓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格某等四人违反法律规定,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格某判处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某、克某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塔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属于跨国性、源头性毒品犯罪,境外毒品一旦走私入境,便可能向全国多地扩散,诱发大量贩卖、吸食等下游犯罪,社会危害极为严重。人民法院始终将走私、贩卖大宗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各被告人在境外上线指挥下,将液态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在货车水箱、油箱中,从缅甸走私入境,运输到贵州独山交给下线。妄图通过改变物理形态和伪装货运手段逃避侦查,犯罪手段极为隐蔽,反侦查意识极强。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凭借缜密侦查和科技手段,成功锁定犯罪事实,彻底粉碎了被告人的逃避企图。本案警示社会公众:毒品犯罪危害巨大,无论毒品犯罪手段如何翻新、伪装如何巧妙,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四
龙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4日晚,被告人龙某甲从村里骑摩托车载龙某乙到镇上,由龙某乙前往镇上的一巷子内向一名男子购买到毒品冰毒零包,随即二人骑车返回村里。二人在龙某甲自建房的卧室内吸食冰毒。后又邀约龙某丙、覃某某二人到龙某甲自建房的卧室内吸食冰毒。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毒品末端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即构成犯罪,不论是否收取费用,场所是否公开或隐蔽。本案中,被告人龙某甲利用农村自建房的相对封闭性作为吸毒窝点,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再隐蔽的容留行为也难逃法律追究。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对毒品末端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坚决抵制毒品,不为毒品流通提供生存空间。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切勿碍于情面允许亲友在家吸毒,切勿提供场所为他人吸毒,莫让“亲情”“友情”变味!
案例五
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陆某某家中吃饭时,看见陆某某使用罂粟壳炖鸡,随后向陆某某要了一些罂粟种子带回家种植,后罂粟种子成活出苗。2023年4月4日,罗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提取,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共计7887株。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实行严格管控,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50克以上,种植罂粟苗500株以上,就构成犯罪。本案警示社会公众: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灭活的罂粟或大麻种子、幼苗,种植罂粟、大麻,均属违法行为,数量较大还会构成犯罪,切勿轻信“罂粟籽可治病”“罂粟苗可调鲜”“留几颗没事”等传言而触犯法律。
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 芸
阅核:王长群
审核:何维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