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昭示重庆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进一步释放涉毒必严的强烈信号,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市高法院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一批审结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展现了我市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成果,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标准。现予以发布。
★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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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宋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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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汪某、李某贩卖、运输毒品、妨害公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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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邓某等人制造毒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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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袁某等人贩卖毒品、绑架、非法侵入住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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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豆某、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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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张某、杨某贩卖毒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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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苏某贩卖毒品、洗钱、容留他人吸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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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黄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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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周某盗窃、贩卖、运输毒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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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熊某洗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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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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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徐某贩卖毒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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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江某贩卖毒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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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张某贩卖毒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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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田某、李某贩卖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
案例一
宋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前后,被告人宋某接受“大哥”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的邀约,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随后宋某又直接或间接纠集他人参与毒品犯罪活动。
2022年底至2023年3月,宋某根据李某指使,八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大宗毒品犯罪。宋某等人以贩卖为目的,采用由李某等人将毒品藏匿于货品中,从缅甸或云南省发快递寄往重庆市,宋某安排“马仔”收取包裹,或安排“马仔”驾车到外地接收毒品运回重庆市的方式取得毒品,随后交送购毒下家。宋某等人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11396.77克及140块、甲基苯丙胺48345.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5000颗。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宋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对其余九人依据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十一年不等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宋某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惩跨境大宗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宋某虽系受他人指使参与毒品犯罪,但其在短期内纠集人员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某判处并执行死刑,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传递出毒品犯罪必受严惩的零容忍信号,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打击走私、贩卖大宗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案例二
汪某、李某贩卖、运输毒品、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被告人汪某为贩卖毒品牟利,筹集毒资十余万元,联系云南毒品上家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1月7日,汪某安排被告人李某与唐某(另案处理)驾车先行从重庆市永川区前往云南省安宁市。次日12时许,李某在安宁市将购毒定金8万元现金交给上家。
同年1月9日,汪某与苏某(另案处理)驾车抵达云南省寻甸县与李某等人汇合。次日晚,汪某与李某驾车至安宁市,向上家支付尾款并获取所购毒品,随后驾车携带毒品返回重庆市永川区。1月11日凌晨2时许,汪某、李某驾车到达G85银昆高速岗纪服务区,公安民警将李某等人抓获,坐在车内的汪某拒不下车,并驾车冲撞停于其车辆前后的两辆公安截停车辆,并将参与抓捕的一名民警拖行十余米,致该民警右肘、右手等处受伤。汪某驾车沿银昆高速逃离,后于当日3时许在会泽服务区被公安民警抓获。逃跑途中,汪某为毁灭罪证将毒品丢弃,后公安民警在高速路应急道上查获汪某丢弃的两包净重共计1138.2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汪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毒品犯罪过程中伴随暴力抗拒执法行为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本身已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抓捕查控时,为掩盖自身罪行、逃避法律追责,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民警的抓捕,严重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性质恶劣。本案的依法判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毒犯罪叠加暴力抗拒执法行为绝不姑息、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警示犯罪分子妄图通过暴力手段逃避法律制裁,最终只会适得其反,在原有罪行基础上再添新罪,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邓某等人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并邀约被告人张某、游某前往偏僻荒地,利用麻黄素等原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制造毒品中,邓某负责选择制毒地点、主导实施制毒过程;张某参与四次,游某参与一次,分别负责搬运、传递、收捡制毒物品等辅助操作。每次制毒结束后,邓某将制造出的毒品半成品带回租赁房屋进行后续加工。后公安民警先后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并在邓某的租赁房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棕色液体共计净重11313.6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浅棕色晶体共计净重189.65克,另查获含1-苯基-2-丙酮成分的液体4932克及大量制毒原料、工具。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邓某、张某、游某犯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源头犯罪,历来是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利用麻黄素等化学品为原料脱氧后提纯结晶,制造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一万余克,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是制造毒品过程中形成的含有毒品成分,但尚不能直接滥用的中间产物,属于毒品半成品。人民法院将该液体重量全部认定为涉案毒品数量,强调了制毒案件中毒品半成品以及制毒废液、废料的司法认定规则,更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决心。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人民法院坚持整体从严惩处,同时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既严厉打击了制毒犯罪的组织者、主导者,也对参与辅助行为的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上,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
案例四
袁某等人贩卖毒品、绑架、非法侵入住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袁某与购毒人晏某约定以10万元价格出售12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约定在重庆市江津区交付毒资。当日,袁某邀约被告人蒋某驾车一同前往江津区,二人准备了刀具和手套。二人与晏某会面并取得毒资后,公安民警当即对二人进行抓捕。在抓捕现场,袁某持刀与公安民警对峙,并在逃离过程中劫持人质,后逃窜至附近小区房屋内,经房主驱赶仍未离开。后袁某在该房间内被抓获。蒋某也被抓获归案。唐某自动投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绑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以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被告人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衍生、次生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毒品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暴利性和组织性,犯罪分子为维护非法利益,逃避打击,往往采取极端手段,是暴力犯罪的“导火索”。本案中,被告人袁某不仅贩卖大量毒品,交易败露后还为抗拒抓捕持刀与民警对峙,并劫持人质,逃窜中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拒不离开,情节极其恶劣,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回应了保护人身权、住宅安宁等多重法益的紧迫需求,震慑了毒贩“鱼死网破”式暴力拒捕的侥幸心理,体现了对涉毒犯罪及其次生暴力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传递“涉毒必严惩、暴力必加重”的司法导向。
案例五
豆某、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下半年,王某联系被告人豆某商谈交易毒品依托咪酯。12月,王某收到豆某邮寄的1.4克样品。该样品被依法查获,检出美托咪酯成分。因双方对毒品质量未达成一致,交易暂时搁置。
2025年2月,王某再联系豆某商谈交易毒品依托咪酯,双方约定在重庆见面商议交易方式等细节。2月23日,豆某邀约被告人刘某,共同驾驶汽车从河南省郑州市出发到达重庆市江北区。2月24日,豆某、王某等人商定,王某以60万元购买3千克依托咪酯,刘某全程在场。随后,豆某联系他人将毒品运送至重庆市。
2025年2月25日,豆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停车场附近,从谢某(另案处理)处取得装有毒品的红色手提袋后,乘坐刘某驾驶的汽车到达某约定地点。王某按照约定,在汽车上验货并完成毒品交付。豆某跟随王某下车准备到后车收取毒资时被抓获,刘某亦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美托咪酯2928.5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豆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大宗新型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美托咪酯作为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成瘾危害大。犯罪分子跨省赴渝,通过物流寄递试探交易、线上线下磋商议价、专人转运交付的方式,将近3千克美托咪酯输入重庆。人民法院秉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态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对本案的依法审理、裁判,有力斩断外地毒品入渝通道,震慑跨区域毒品犯罪活动。
案例六
张某、杨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购毒人员陈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张某随即联系上家被告人杨某,并分别与陈某、杨某商议,以高于进价的价格转售。交易中,陈某将毒资支付给张某,张某扣留差价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杨某。次日,张某又单独向陈某加售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查获。经鉴定,张某涉案毒品共计53.58克,杨某涉案48.96克。本案系二人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的漏罪。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分别与上下家商定价格,收取毒资后扣取价差支付,属于独立的居中倒卖行为,应自行承担罪责。以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以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精准打击毒品流通环节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行为人是否独立议价、直接经手毒资并赚取差价等关键事实,准确认定居中倒卖者作为独立犯罪主体的地位。另外,在本案被告人同时具备累犯、毒品再犯以及漏罪、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在依法体现从严政策的同时,对认罪悔罪者依法从宽,并在数罪并罚中准确计算刑期,实现了罚当其罪。
案例七
苏某贩卖毒品、洗钱、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在其家中,通过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后,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向肖某销售冰毒。后苏某为掩饰、隐瞒收取毒资的性质,将所得现金交给他人,并要求他人通过手机软件转账的方式予以返还。此外,苏某除自身长期吸食毒品外,还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裁判结果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与已判决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另案的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涉毒违法犯罪吸、容、贩、洗全过程完整链条的典型案例。部分人员在利益诱惑下参与毒品犯罪,以容促贩、以贩养吸,并成为毒品犯罪重要中转站及联络人,应予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居住住宅为中心,从事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洗钱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并逐步成为毒品贩卖的重要联络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链条,彰显出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和全链条清剿的坚定决心。
案例八
黄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以300元至600元不等价格,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累计收取毒资20万余元。黄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从其住处查获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178支,净重148.52克;从购毒者王某处查获黄某贩卖的电子烟弹1支,净重0.93克。在实施毒品犯罪期间,黄某多次将通过本人网络软件账户收取的部分毒资提现至本人银行账户,并用于证券交易。
裁判结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对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予以数罪并罚的典型案例。本案查获的毒品烟弹中检出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成分,系液态新型毒品。同时,被告人将部分毒资通过银行账户提现、证券投资交易的方式,刻意改变毒资存在形态与流转轨迹,切断毒资与上游犯罪的直接关联,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及关联洗钱犯罪的坚定立场,彰显了斩断毒资清洗链条、剥夺毒品犯罪经济基础的决心。
案例九
周某盗窃、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系某医院麻醉科医生,其于2020年2月加入某境外群聊,获悉麻精药品可被用于实施犯罪。2023年起,周某多次窃取开具给患者的麻精药品共计五百余支(瓶)。为牟取非法利益,其在多个境外聊天软件发布售卖麻精药品的消息,并以邮寄或现场交易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非法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其间,许某(另案处理)主动联系周某购买110余支麻精药品,周某在销售过程中得知其购药用于犯罪活动仍予售卖,后续许某使用该药品实施多起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公诉机关因其部分指控未得到支持,提出抗诉。二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撤回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打击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贩卖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麻精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特殊药品,兼具医疗价值与毒品属性,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属于法律明确管控的高危药品。本案被告人身为麻醉科执业医师,本应是麻精药品管理的“守门人”,却利用工作便利,多次窃取开具给患者的药品贩卖牟利,严重破坏国家监管制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严惩,充分彰显了严厉打击医疗从业人员涉麻精药品犯罪、全链条整治“医源毒品”的坚定立场。
案例十
熊某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在明知肖某贩卖毒品后,仍接受肖某的指示和安排,多次通过他人以虚拟资产U币交易的方式,将毒品犯罪所得208.5万元转移支付给在境外的毒贩。在熊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服刑期间,被发现涉嫌洗钱罪犯罪线索,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交易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新型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本案的上游犯罪案件是国家禁毒办公布的2024年以来侦破毒品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系政法机关梳理已判决重大上游犯罪发现漏罪并依法予以打击的案件。被告人熊某在肖某的指示下将现金兑换为虚拟资产U币,后转至境外,该洗钱行为隐蔽性强、追缴困难,使得毒贩更容易获取和转移毒资,从而助长毒品犯罪的蔓延和规模化发展,也对金融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涉毒洗钱的行为,体现了坚决打击毒品下游犯罪以及斩断毒资链条的决心。
案例十一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其住处内,向李某提供少量海洛因,并容留李某当场用自带的针管进行注射。当日14时许,刘某发现李某出现脸色发白、嘴唇发青,呼吸微弱、失去意识的情形,遂采用按压人中、食用盐兑水注射等方式予以救治,试图缓解吸毒过量的症状,但未及时送医。17时许,刘某发现李某死亡。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在严重肝硬化基础上,因急性吗啡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刘某对李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容留他人吸毒引发死亡后果的典型案例。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为毒品的末端消费提供了关键的落脚点,直接刺激了毒品制造、运输、贩卖等上游犯罪的需求,是毒品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向具有严重肝硬化疾病的李某提供海洛因,并容留李某在家注射,后李某在严重肝硬化基础上,因急性吗啡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当场死亡。该案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与吸毒人员死亡结果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判处,对净化社会环境,防范毒品犯罪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十二
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与购毒人胡某商定交易700元的毒品。同日15时许,徐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付给胡某后离开。
2025年6月20日,被告人徐某与购毒人胡某再次商定交易700元的毒品。同日13时许,徐某在欲将一包净重0.35克的甲基苯丙胺和一颗净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付给胡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原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提出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关于徐某主刑、附加刑的判决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一审毒品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并接受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理。但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对部分犯罪事实存疑为由进行上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认罪认罚,故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现其以一审认定的部分贩毒事实存疑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非真诚悔罪,不应再对其从宽,故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及时、不全面、避重就轻”进行精准认定,依法予以改判,采纳抗诉机关建议,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持续保持严厉高压态势的鲜明态度。
案例十三
江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明知三氟乙咪酯已被列管,仍为牟取利益,将净重0.56克的含有三氟乙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贩卖给一名青少年购毒者。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打击青少年售卖新型毒品三氟乙咪酯的典型案例。三氟乙咪酯于2025年7月1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其属于咪酯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依托咪酯的结构修饰衍生物,不法分子企图通过改变结构规避法律监管,但其药理毒性和滥用风险甚至可能超过依托咪酯。本案被告人作为青少年,不仅自己吸食上头电子烟,而且在明知三氟乙咪酯刚被列管,仍予以售卖含有其成分的电子烟弹,严重损害其他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新型毒品“露头就打”,同时警示青少年远离新型毒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十四
张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购毒人何某通过聊天软件向被告人张某购买新型毒品。后张某将1包含有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成分的“K粉”(净重0.68克)放在某消防箱内,并告知何某。当日被公安民警查获。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打击贩卖新型毒品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的典型案例。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于2024年7月1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其外表和功能与俗称“K粉”的氯胺酮类似,具有致幻成瘾性,滥用可能导致脑损伤。本案被告人以售卖“K粉”为名,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新型毒品的诱惑,识别新型毒品伪装,远离毒品危害。
案例十五
田某、李某贩卖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田某、李某通过商户二维码,在商户处换取现金并交由他人转给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方式,分别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15300元、10000元。
2024年10月,被告人田某、李某以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一颗依托咪酯电子烟头,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未成年人涉新型毒品犯罪,践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对毒品犯罪坚持“零容忍”的同时,对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本案中,在依法定罪、严肃惩戒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可塑性强的特点,结合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备帮教条件等实际,依法适用缓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主动对接被告人所在村社,联合被告人住所地村社搭建常态化跟踪帮教机制,动态掌握被告人思想动态与日常行为表现。同时联动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定期开展走访座谈、禁毒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帮扶,有效防范脱管及再次违法犯罪风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市高法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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