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6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为深入推进禁毒法治宣传,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三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本次发布的案例紧扣毒品犯罪高发领域,精准打击容留吸毒、以贩养吸等毒品多发易发犯罪形态,充分彰显司法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定决心。
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李某处购买毒品后,使用李某提供的身份证,在达川区某酒店办理入住登记并支付房费。入住客房后,唐某某、陈某某、李某、庞某某、张某某五人在酒店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曾先后于2025年年初、2025年5月、2025年6月多次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同年7月,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对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吸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7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5年10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件。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为聚众吸毒提供隐蔽空间,助长毒品蔓延态势,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被告人存在多次吸毒劣迹,又在酒店内容留多人吸毒,具有一定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法院坚持毒品犯罪从严惩处原则,同时结合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从宽情节,依法适度从宽处罚,既有力彰显司法禁毒高压态势,又充分贯彻罪刑责相适应理念,实现惩治犯罪与教育矫治的有机统一。
简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吸毒人员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简某某,双方互添加微信和手机号。2025年5月至11月,简某某先后六次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毒资,从其上家处购入冰毒后抽取部分自行吸食,再将剩余毒品贩卖给刘某某,其中2025年11月10日刘某某向简某某转账8500元,内含毒资8000元,跑路费500元,简某某购得4小包冰毒3.43克并自留部分吸食。
同月12日,简某某从重庆乘坐网约车至达州市通川区某厂区门口准备交付剩余冰毒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简某某身上查获并扣押冰毒疑似物3.03克、麻古疑似物0.25克、手机两部。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另查明,被告人简某某因吸食冰毒,于2025年11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罚款300元。审理中,被告人简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03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简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结合被告人简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简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简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700元;对扣押在案的冰毒疑似物3.03克、麻古疑似物0.25克予以销毁;对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发还持有人。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严厉惩治多次贩毒、以贩养吸犯罪典型案例。实践中,部分吸毒人员心存侥幸,通过“少量多次、以贩养吸”的方式,贩卖毒品赚取差价,补贴个人吸食毒品支出,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是基层毒品蔓延、毒品链条扩散的重要诱因。
本案被告人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多次实施贩毒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及罚金、全额追缴违法所得、销毁涉案毒品、没收作案工具,实现人身处罚、财产惩戒、涉案处置全方位惩治,精准落实毒品犯罪从严打击政策,有力震慑“多次贩毒、以贩养吸”的高发类毒品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治毒、高压严打的坚定立场。
邓某、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8日,吸毒人员陈某委托覃某某帮忙购买冰毒,覃某某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帮忙购买,被告人邓某又找被告人张某帮忙,被告人张某在他人处得获取贩毒人员李某的联系方式并与其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以40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一克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
随后,被告人张某将毒品交易价格告知被告人邓某,被告人邓某随即告知覃某某冰毒价格为5500元一克,覃某某收取陈某微信转账5500元现金后又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邓某。邓某通过他人向李某支付2000元毒资定金。当日21时许,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通川区金山北路某咖啡楼下,将1克冰毒放置在三轮车的座位扶手杯架处,并拍照告知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邓某随即向李某支付剩余的2000元毒资尾款。被告人张某转发图片告知被告人邓某,被告人邓某通知覃某某到指定地点取出冰毒交给吸食人员陈某。
整个交易过程中,李某获利4000元,被告人邓某获利1000元,被告人张某获利500元。2025年6月16日,被告人邓某、张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张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参与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考量二被告人坦白认罪的法定情节,结合二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精准裁量刑罚,严格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同时,本案坚持对二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斩断毒品犯罪利益链条,严厉震慑潜在毒品违法犯罪,有效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坚决抵制各类毒品交易行为,筑牢全民禁毒法治防线。
文稿丨审管办
编辑丨李怡漪
一审丨郝 灿
二审丨李官恒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