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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