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宋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年7月,宋某与骆某(已判刑)等人欲成立某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为骆某、种业有限公司等。宋某作为种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了证明该公司自有资金的相关材料及其他办理注册公司的相关材料。
因无注册资金,遂由骆某找到刘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00元作为注册资金,刘某将上述资金存入骆某、宋某等人名下银行卡,其中存入宋某个人名下银行卡70000000元,后由宋某名下银行卡转入公司账户,作为该公司的出资额存入验资账户。
2013年1月25日、2013年7月25日两次办理完相关验资手续后,上述注册资金200000000元从验资户退回并返还给刘某。2013年7月25日某融资担保公司注册成立。
【法院观点】
公司伙同他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宋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判决结果】
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如何认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怎么判刑?
1、个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2、单位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黑0104刑初41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