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简介】
一、串通投标事实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公司)销售人员期间,以该公司资质参与竞标某医院相关医疗设备项目采购权,双方约定孙某与公司按照7:3的比例对项目利润进行分成。
1.2019年1月,被告人孙某为竞标某高清腹腔镜系统及器械采购项目的采购权,以某医药公司资质参与竞标,并通过杨某维、韩某借用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资质陪标。后某医药公司以147万元中标。设备采购价90万元,某医药公司非法获利57万元。孙某按照70%分成,个人非法获利39.9万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孙某为竞标某医院骨科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权,以某医药公司资质参与竞标,并通过熊某等人使用武汉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质陪标。后某医药公司以179.5万元中标。设备采购价112.7858万元,某医药公司非法获利66.7142万元。孙某按照70%分成,个人非法获利46.69994万元。
3.2020年12月,被告人孙某为竞标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一标段骨伤科设备的采购权,以某医药公司资质参与竞标,并使用武汉某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汉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资质陪标。后某医药公司以78.76万元中标。设备采购价42.9071万元,某医药公司非法获利35.8529万元。孙某按照70%分成,个人非法获利25.09703万元。
二、某丙公司印章事实(略)
【法院观点】
孙某在参与投标过程中,串通他人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伪造公司印章四枚,其行为分别构成串通投标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
【结果】
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鄂12刑终58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