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陈维崧律师 2026年6月27日15:13:54指导案例23阅读模式

左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左某某在我国或境外与多人结伙,利用境外举办电音节之机,在社交平台发布含毒品黑话的小广告,向至境外旅游的中国公民贩卖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氯胺酮(俗称“K粉”)、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等毒品共计20次,涉及购毒吸毒人员30余人。左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25年6月,经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为规避国内高压禁毒态势,利用各国禁毒政策差异,主动勾结境外毒贩,向参加境外电音节等文旅活动的中国公民贩卖毒品,形成跨境针对性渗透的新型毒品犯罪模式,对此,我国司法机关高度重视,严厉打击。检察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毒品犯罪活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管辖权,可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境外不是“法外之地”,出境公民应严守防毒底线,自觉远离涉毒圈层,摒弃追求刺激、跟风尝鲜的侥幸心理,牢牢守住法律红线与健康底线。

袁某某等6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袁某某、武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贩卖毒品,并商定由武某甲出资,袁某某寻找货源及负责销售。同年9月,袁、武二人伙同被告人武某乙驾车至外省市向被告人梁某某、刘某、代某某购买毒品,将毒品带至上海并藏匿于武某甲住处。2023年10月,袁某某、武某甲在本市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机关查获冰毒900余克。

2025年2月,经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袁某某、武某甲、武某乙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经嘉定区检察院追捕,毒品上家梁某某、刘某、代某某陆续到案,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本案涉案毒资大、辐射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挖毒品上下游犯罪线索,层层追捕上游贩毒人员,推动全链条一体打击。检察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冰毒50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无论身处何地、手段如何隐蔽,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从吸食毒品到贩毒、运毒,一次侥幸,一念之差,换来的将是终身的悔恨。

许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加入“苏洛洛”(另案处理)团伙,约定帮助对方从境外携带毒品大麻入境,并在境内各地“埋包”,以毒品重量和数量计算“报酬”。2025年2月至4月,许某某根据“苏洛洛”指令,先后三次前往境外收取大麻包裹,并将大麻与零食混装后携带入境。入境后,许某某又根据指示,将从境外带回的大麻包裹分装、称量后,运输并埋藏于多地共计200余包,获利9万余元。

2026年3月,经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境外社交软件构建“境外指挥、境内实施”的毒品犯罪链条,危害性大,对此,司法机关予以严厉打击。检察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公民健康,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严惩处,任何毒品犯罪活动,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大麻属于我国法律明文列管的毒品,吸食大麻会损伤大脑、损害记忆力及智力,诱发精神疾病,公众应远离含大麻的食物或不明境外物品,拒绝猎奇试探,切勿以身试法,勿因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工具,发现涉毒线索应及时报警,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守护自身与家人平安。

黄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阿普唑仑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买家用作毒品吸食的情况下,向他人贩卖“XANAX”片剂10粒(每粒含阿普唑仑0.5mg)。黄某某令毒品买家以电子支付平台“口令红包”的方式支付毒资、再令他人收取该“口令红包”后转账给黄某某实际控制的第三人名下账户,最后再转至黄某某本人账户供其花销,获利千余元。

2025年11月,经杨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本案检察机关依托毒品犯罪办案“一案双查”“同步审查”机制,深挖资金流转脉络,查清毒品贩卖、毒资转移洗白、违法收益处置完整链条,对自洗钱行为开展刑事追诉,实现从严惩办毒品犯罪、斩断毒品犯罪所得、规范金融监管秩序的综合成效。检察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所规定的上游犯罪资金,行为人实施贩毒行为后,通过转账取现、投资理财、资产购置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性质的,单独构成洗钱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任何试图通过复杂转账手段掩盖犯罪收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公众应提高禁毒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保护个人账户安全,避免沦为犯罪的工具和帮凶。

 

来源 | 上海检察

编辑 | 邱荷花 

审核 | 郑红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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