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串通投标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1日17:56:49律师文集211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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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串通投标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串通投标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256份

 

2021年串通投标罪大数据报告

串通投标罪的判决书191份,占比74.61%;裁定书65份,占比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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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32例,占比12.9%;湖北省有31例,占比12.5%;湖南省有24例,占比9.68%;四川省有17例, 江西省15例,河南省14例,浙江省12例,广东省11例,江苏省 9例,陕西省9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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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186例,占比75%;中级人民法院59例,占比23.79%;高级人民法院3例,占比1.21%。

2021年串通投标罪大数据报告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有的甚至长达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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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186,占比45.15%;并处罚金178例,占比43.2%;单处罚金41例,占比9.95%;定罪免刑2例,占比0.48%。

 

典型案例:

案例1. 冯某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简介】

冯某某于2013年左右开始承接某办公场所修葺补漏的工程,有十项装修改建工程,其中九项对外进行招投标。2017年3月份至2017年9月期间,冯某某一人挂靠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C建筑工程公司等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围标。后上述工程均被冯某某挂靠的公司投中,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2723443.3元。

2020年9月18日上午,冯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观点】

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冯某某积极退赃,且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冯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2. 严某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陈某某(已判决)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某伟(另案处理)帮陈某某代持股份并担任法人代表,潘某、赖某某(均已判决)系某公司实际股东,在某公司任副董事长,葛某某(已判决)在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严某某在某公司任财务出纳。2016年6月至7月,为获得甲公司碧头项目开发权,陈某某带领潘某、赖某某、葛某某等人与蔡某某(已判决)为董事长的某有限公司进行多次商谈,确定了开发后面积分成按照45%:55%的分配比例,某有限公司内定某公司获得碧头项目开发权。之后,甲公司就碧头项目开发登报招标,陈某某指使潘某、赖某某等人具体负责投标工作。潘某、赖某某、葛某某等人组织了A实业有限公司、B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公司一同对碧头项目进行围标。严某某在投标过程中负责上述三家公司的验资报告等文书的收发工作,并代表乙公司参加甲公司的招标会议,最终某公司顺利中标获得碧头项目开发权。

严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列为公安部A级通缉犯,于2020年7月3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观点】

严某某协助他人组织某公司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严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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