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1月31日,杨某以被害人郝某的鸡场内有自家坟头,而坟头被郝某平了,找郝某讨说法。
杨某在靠近鸡场时,被栓着的一条狗咬伤右手,杨某随即拿起地上的一根木棒将这条狗打死,又将院内台阶上的另一条狗打死。
2012年4月13日,杨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死的2条狗总价值16000元。
后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杨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郝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法院观点】
杨某用木棒将郝某养鸡场内的2条狗打死,被打死的2条狗总价值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郝某的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结果】
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2)涉刑初字第106号)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