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何法院宣告无罪?

陈维崧律师 2018年6月22日09:01:17律师文集242阅读模式
摘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案例一】王某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号:(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忠伙同刘某、贾某伟于2006年9月下旬在本市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协议,被告人刘某忠以某制药公司第二销售部经理的名义对外宣称,某制药公司拿出3000万元的广告费用给业务员发工资,用业务员宣传的方式做广告,采用省、市、县、区域四级代理销售模式,在河北、北京等地招传销人员。2007年3月,华北制药与被告人刘某忠终止了销售合同后,由被告人刘某在工商注册机关以被告人胡某峰的名字注册成立了华盛公司,之后被告人刘某忠纠集被告人胡某峰、刘某等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并发展了被告人范某红、王某荣等大批代理商、业务员,采用省、市、县、区域四级代理销售模式。被发展人只需向公司认购一份产品就可成为公司业务员,每份产品2000元,后以每10天为一周期,每期返款200元,共计返款6个月,即每份返款3600元。被发展人如果要做公司的代理商,需向公司认购10000元商品。代理商可发展自己的下线代理商,并可分别按3%、2%、1%从其发展的下线、下下线、再下线的收入中提成。另外,每发展一个业务员,推荐人可提成100元,代理商提成100元,每发展一个代理商可提成500元的方式,非法经营数额达194278000元。被告人范某红、范某芬发展代理商9个,非法获利1295380元。被告人耿某辉发展代理商4个,非法获利160180元。被告人王某荣发展代理商2个,非法获利131440元,被告人高某平发展代理商3个,非法获利765620元。

【法院观点

原审被告人王某荣参与了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代理商、业务员,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收入,但是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原审被告人王某荣并不属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王某荣无罪。

 

【案例二】贾某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号:(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加入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所谓“五级三阶”制、“民间资本运作倍增”的模式开展非法活动,加入人员需交纳33500元入股钱,并通过发展下线(包括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和按照自己与下线交纳入股份钱的多少分别晋级和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发展杨学某为下线,杨学某又发展杨国某为下线,杨国某下线又分别发展各自的下线。

法院观点

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此外,本案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证明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锁链。

判决结果】

贾某娥无罪。

 

【案例三】钟某成、钟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号:(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钟某成对瑞华公司实行“会员登记制”销售“网络电话卡套餐”,要求“先进行网上注册登记成为会员,只有会员才能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只有购买一定的网络电话卡套餐种类的会员才能享受通讯费100元包月(显号)、52元包月(不显号)”。对会员入会实行“推荐制”,老会员与新会员因推荐关系而成为上下线关系,每个会员可以推荐数个下线新会员,直接推荐的下线人数不限。设立了详细的“投资返利制度”及“奖励制度”。投资返利制度为:会员投资购买的网络电话卡套餐费用本金,在“扣税”12%以后,剩余套餐费用总额以电子币的形式每天自动返4‰、250天全部返还,返还本金满250天以上方可申请提现。奖金制度的奖项有:一是代理奖(直推奖),即老会员推荐新会员购买了电话卡套餐,则老会员可以获得新会员购买套餐费用总额1%-5%的奖励(该1%-5%的奖励,根据老会员与新会员成为会员时所购套餐种类决定,A、B、C、D、E套餐的奖励标准依次为1%、2%、3%、4%、5%)。二是推广奖(平衡奖)。以业绩300元为1单,A区1单:B区1单=20元,即:当上线的A区会员与B区会员业绩均分别达到1单时,上线会员可以获得20元的奖励,以此类推,均达到450单,上线会员则可获得封顶9000元的奖励。三是领导奖。每个会员直接推荐的会员称为“第一代”,每个会员直接推荐的会员又推荐的会员被称为“第二代”“领导奖”实行“单轨双进制”,第一代5%,第二代2.5%,即上线会员可以得到“第一代”当天收入的5%以及“第二代”当天收入的2.5%,共计两代。四是快乐奖,即“领取你介绍人的推广奖收入的10%”。五是管理奖。C套餐以上的代理商才有资格享受。300元业绩为“一单”,按累积的单数拿奖,A区、B区会员的业绩均达到300单、600单、1200单、12000单时,公司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4000元、60000元。六是重复消费奖,即上线会员伞下20层内的会员每重复消费,上线会员即可获得消费总额4‰的奖励。按每个点位一张卡计,垂直排满约40万元。此外,被告人钟某成还在网站中宣称:购买9000元网络电话卡套餐的会员可以进行瑞华公司原始股票自由交易。由此,发展的下线越多,得到的奖金就越多,从而诱使会员不断去发展下线。

被告人梁某甡于2012年4月被被告人钟某成雇请,主要为其从事房屋租赁,偶尔帮助被告人钟某进行网络管理、下载并上传网络电话卡号、密码。

法院观点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能足以证实上诉人梁某甡对上诉人钟某成实施传销活动是明知的,上诉人梁某甡仅在钟某的指令下从事了传销环节中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故上诉人梁某甡主观上没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决结果

梁某甡无罪。

 

【案例四】王某芳、赵某钧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号:(2016)闽01刑终911号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5年9月期间,以刘某、俞某利为总管,孙某飞为经理,程某奇、孔某超为大主任,潘某清(已判刑)、被告人王某芳为小主任等具有层级结构的传销组织,推销实际并不存在的“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化妆品和养生食品,组织、领导30余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至少购买一份2800元人民币的“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化妆品和养生食品为标准吸收新成员,并按照参加人员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划分层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经理、总管等级别,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芳于2015年5月左右开始在传销窝点担任该传销组织中第三层级“业务主任”中的“小主任”职责,管理传销窝点的一般日常事务及人员分工调配,发展新成员,收取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费用并上缴,通过“串寝”的方式向传销组织的参加者灌输传销理论知识,发展传销组织。

法院观点

现无证据证实王某芳对潘某清所在窝点具有组织、领导或是协助组织、领导之行为,亦无证明证实王某芳从潘某清窝点人员处获取报酬或返利;在认定王某芳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数量时不应将潘某清窝点的人员包含在内。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芳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其行为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人数标准,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决结果

王某芳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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