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告诉你: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陈维崧律师 2019年4月15日09:01:17律师文集352阅读模式
摘要

时间: 2019年 1月 21日之前 案例来源: Alpha案例库 罪名: 敲诈勒索罪 检索条件:

大数据告诉你: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9121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罪名:敲诈勒索罪

检索条件:

全文:分手费

案件数量:123

数据采集时间:2019121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21日前共123篇裁判文书。

 

(一)   整体情况分析

大数据告诉你: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敲诈勒索罪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大数据告诉你: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敲诈勒索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占比20%、9%、7%。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4件。

 

(二)   程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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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敲诈勒索罪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90件,二审案件有30件,再审案件有1件,执行案件有2件。

 

(三)裁判结果

 

   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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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84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9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案件有1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12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0件。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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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罚金的案件有89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1件。

 

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进而发展为情人关系。2010年4月,二人产生矛盾,协商分手,被害人张某某给了被告人贾某某20万元分手费。后贾某某与张某某又继续来往。2011年11月份贾某某以曝光二人关系、举报张某某为由相要挟,向张某某索要了50万元。2012年6月份左右,贾某某又将这50万元交给张某某让其放贷,十多天后又向张某某索要此款及10万元利息,张某某无奈于2012年7月10日汇给贾某某60万元。而后贾某某又多次给张某某打电话、发短信,以曝光二人关系为由相要挟,先后向张某某索要买房款20万元、分手费10万元,张某某分多次交给贾某某共30万元。被告人贾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共90万元。【案号:(2014)城法刑初字第1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张某某分手后,采取发短信等手段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90000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潘某1原是情人关系。2016年6月初,被害人潘某1向被告人胡某提出分手,被告人胡某即先后以暴力毁坏潘某1的店铺财物以及扬言要杀被害人潘某1全家、把被害人潘某1的裸照发到其家里等言语多次威胁潘某1,向潘某1索要“分手费”。至案发时,被告人胡某共计勒索了潘某1钱财人民币53300元。【案号:(2017)粤1882刑初26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索要“分手费”为名,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的手段,多次敲诈他人钱财人民币5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兵通过网络qq聊天与被害人肖某搭识,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8月1日,因肖某提出终止情人关系,周某兵遂以伤害肖某家人等相威胁,向肖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的分手费,迫使肖某于当晚将人民币1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周某兵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2)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35)中。周某兵此后继续威胁肖某索要剩余分手费。2014年8月3日,周后兵与肖某等人面谈时,再次以伤害肖某本人及家人相威胁,迫使肖某于当日通过网上银行将人民币30万元转账至周某兵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35)中。综上,被告人周某兵以言语威胁的方式从被害人肖某处敲诈勒索得人民币40万元,后其又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被害人肖某进行威胁。被害人肖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兵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号:(2014)杭西刑初字第906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14年3月份,被告人尹某梅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唐某,后两人多次在被害人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尹某梅也先后接受被害人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400元。2014年5月下旬,被告人尹某梅谎称自己怀孕需要打胎,且其丈夫王某乙已知道其与被害人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向社会曝光和破坏被害人唐某的家庭相要挟,并假借其丈夫的名义向被害人唐某强行索取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唐某被迫于2014年6月9日向被告人尹某梅支付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尹某梅以尚未打胎为由,以破坏被害人家庭和正常工作相要挟,再次假借其丈夫的名义向被害人唐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后因被害人唐某主动向本区纪委部门交代问题而未果。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尹某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归案前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期予以翻供。【案号:(2015)六刑初字第59号】

法院观点:被告人尹某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尹某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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