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原某管理站站长,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2011年下半年,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局业务用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事务。林某欲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投标,为顺利中标,林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并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向刘某表示如能为其顺利中标以上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将会支付报酬给刘某。
后来,刘某帮林某制作好该工程的投标书、打点好该工程投标环节所涉部门人员的关系。在该工程项目开标前,刘某收受林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70万元。在刘某的帮助下,林某顺利中标到该工程项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代理××局业务用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事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决结果】
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判刑?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6号)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