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3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24日09:17:49律师文集192阅读模式
摘要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一、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

1. 赵某、兰某、孟某、王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郑上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份,杨某(在逃)为抵扣其某厂的税款,在没有货物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某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的价格购买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233877元,税额共计33982.13元。

该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赵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的价格从孟某手中购买,孟某获利200元;孟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左右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王某获利200元;王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左右从兰某的手中购买,兰某获利1100元;兰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的价格从王某(在逃)手中购买。

现该税款已追回并上缴国库。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赵某、孟某、王某、兰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四人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

【结果】

对赵某、兰某、孟某、王某不起诉。

二、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未遂、从犯、坦白等情节。

1. 周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沪崇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底,周某某入职某公司,先后担任外勤、业务员,后又以某咨询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在此期间,周某某为A公司、B公司、C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50份,并交由公司准备出售牟利。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从犯、坦白等情节,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周某某不起诉。

2. 庞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沪崇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4日,庞某某入职杨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以出售发票为目的的某分公司。庞某某明知所收购公司的发票最终将被杨某某等人高价出售牟利,仍在该分公司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以收购公司为名,洽谈公司交易所需要的材料、交易价格等内容。

至案发,庞某某经手收购6家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400份;其中1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价税合计9140070.00元。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从犯、坦白等情节,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庞某某不起诉。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 葛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46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刘某某招聘沈某某(均已起诉)、葛某某等人,通过违规手段注册成立A公司、B公司等60余家公司并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在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购领并对外出售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10份、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80份,以谋取利益。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某分局认定的葛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葛某某不起诉。

2. 吕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莒南检公刑不诉〔2019〕88号)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5年,吕某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王某某联系A公司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8020924.7元,税额1165433.5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县国税局认证抵扣。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吕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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