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
1.谢某保险诈骗案(湘蓝检刑不诉[2018]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谢某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谢某不起诉。
2.付某某保险诈骗案(绵涪检公刑不诉[2018]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付某某虽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但骗得的保险理赔金金额达不到构罪标准,依法属于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付某某不起诉。
二、没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
1.唐某某保险诈骗案(湘临检公诉刑不诉[2016]2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唐某某用村民的信息以村委的名义进行投保,并获得赔付款81056元,用于村委集体建设,但没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不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结果】
对唐某某不起诉。
三、属于民事纠纷。
1.臧某某保险诈骗案(河检刑不诉[2018]2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臧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其在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后,在修理车辆过程中未履行甲方核定的修理及换件项目,骗取6000元,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臧某某不起诉。
2.张某保险诈骗案(株天检公刑不诉[2018]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以投保人的身份,持其父亲的肺癌确诊证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查后认为不符合理赔条件,双方因而发生纠纷。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因保险理赔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张某的行为不是一种保险诈骗行为。
【结果】
对张某不起诉。
四、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1. 陈某保险诈骗案(河检刑不诉[2018]2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结果】
对陈某不起诉。
2.张某保险诈骗案(民检公诉刑不诉[2017]3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在保险理赔时,没有实施夸大保险事故损失骗取保险款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结果】
对张某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袁某保险诈骗案(宿区检诉刑不诉[2016]4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袁某涉嫌保险诈骗数额不满5万元,且系犯罪未遂,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袁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中止、自首、未遂等情节。
1.孟某保险诈骗案(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孟某不起诉。
2.高某某保险诈骗案(盱检刑二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高某某不起诉。
3.徐某保险诈骗案(庐江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属犯罪未遂,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结果】
对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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