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受到威胁或要挟,通常情况下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但在某些案件中却表现为“主动”联系行为人交付财物,该情节是否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例如,A为获取不法利益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某幼儿园的负面报道,幼儿园经营者B通过微信平台主动联系A请求删帖,A以交钱就删帖,否则就到相关部门举报相要挟向B索要钱款,B担心幼儿园经营受影响被迫交给A数额较大钱款。在该案中,行为人未主动实施威胁行为,而是等待被害人主动“上门”,表面上没有威胁行为,但在被害人与其联系时明确了收取钱财的目的,甚至以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为由逼迫被害人,实质上仍实施了精神上的强制,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选择,主动交付财物,A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敲诈勒索罪构成条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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